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炭运销”)签署了有效期为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原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与陕西煤炭运销续订有效期为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的《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交易设定年度上限。陕西煤炭运销构成本公司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所以再次续订建议煤炭购买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但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101 条的规定不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与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滨”)就租用华电大厦若干物业订立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租赁协议(“现租赁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与北京华滨续订有效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关于中国华电大厦部分房屋租赁协议》(“建议租赁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此交易无需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鉴于本公司与北京华滨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北京华滨续订建议租赁协议实属有利,因该交易已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并且该交易将继续促进本集团的业务运营和增长。董事认为,建议租赁协议及年租金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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