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
2017 年 7 月 26 日,汪南东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 2018 年 2 月 13 日)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 2019 年 9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7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8,732,957 股,金额合计1,477,130,054 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52,822,498 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 0.77%,涉及金额566,561,272.16 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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