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前已正式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广受关注。近日,记者就产权自动续期、是否收取费用和相关纠纷等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现行法律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原则性规定较多,但具体法律应用层面的规定较少。这为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张宏宇说,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来看,未来此类纠纷可能会集中于土地出让金费用交纳、交易和登记手续办理义务承担、未如实告知使用权到期情况等问题。对于此类纠纷,法官在办案中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处理好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之间的关系,坚持平等保护,及时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对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整理并向上级部门反馈,为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目前,民法典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使用年限等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法律人士表示,对于群众关心的是否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的标准,减免费用等,期待国家和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符合公众需求的制度设计。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有偿续期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采取“首套房屋无偿续期”的解决方法,只要居民名下只有一套房屋,那么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就应当免费续期;有观点则认为,应采用“超额面积有偿续期”的解决方法,即在确定有偿续期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生存需要的居住面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续期应当确立一个免征费用的面积,只有超过一定标准的住宅面积,续期才应当收费。
“我们认为,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长久保护、稳定预期、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好、维护好公民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张宏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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