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还购车款,会有麻烦么?

转载 河北工人报  2018-01-22 22:48  阅读 816 次

分期付款为很多人购物提供了便利,大到购买房子、汽车,小到手机,很多人会选择分期付款,以减轻经济压力。几年前,省会的石先生就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车。然而,中途却因他逾期两次未还款,车辆被汽车服务公司转卖给了他人。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分期购车案。

还了三年贷款的车 竟被过户给他人

“为买这辆车,我支付了首付购车款15900元、偿还银行分期车款41290元、手续费4229元、车辆购置税4529元。我确实有过两次逾期还款的行为,但并非恶意,况且银行已经扣了滞纳金。”据石先生介绍,他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农行贷款购买此车,分期共计36个月,汽车服务公司为分期贷款的担保人。

因为逾期未还款,车辆被汽车服务公司扣押,石先生于是到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返还车辆。在诉讼期间,经法院到车管部门查询,上述涉案车辆已于2016年3月24日被过户至一位王先生名下。石先生这才得知,车辆已被汽车服务公司出售给他人。因车辆已经完成交付,并已经过户,石先生于是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却提起反诉,认为非但不应赔偿损失,反而要求石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

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庭审中,石先生称该汽车服务公司在非法扣留其车辆期间,未经本人同意,就将车辆转让他人,侵犯了他的所有权,造成支付购车款、税款等各项损失共计65000余元。因车辆已使用了两年,石先生主张对方赔偿自己5万元。

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则称,石先生从2015年12月之后,就没有还过车贷,共有两次逾期还贷行为,他们是依约收回汽车。汽车服务公司还提供了有石先生签字的告知函,内容是:石先生自愿把车辆及手续交给汽车服务公司,由公司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并没有提供告知函的原件,只称,该告知函是和农行一起发的,原件在银行。

对汽车服务公司的说法,石先生说,汽车服务公司没有保留该车的所有权。告知函上承诺的内容,没有明确指明是针对汽车服务公司还是银行。即便是按照承诺约定,出现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形,相对方也仅是可以将车辆收回并保管,并没有对车辆进行处置的权利。

与此同时,作为被告的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替原告石先生偿还了分期车款,并代原告检车、处理违章、交纳罚款等,要求石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面对反诉,石先生说,以上费用是被告在扣留车辆期间,为了转卖车辆而支付的费用,是被告为了恶意处置该车辆产生的,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自己并没有义务承担。此外,代办违章是严重规避《道交法》的行为。且被告提供的检车费票据上面,并没有车检部门的公章,因此,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时并不知晓车辆已被被告擅自出售,主张被告返还车辆。在诉讼期间,经本院查询原告才得知车辆已被出售给他人,故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主张被告进行赔偿,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法定事由及合同约定事由,强行扣留原告的车辆,并在扣留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售,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其中,被告主张的处理违章费8880元及扣车服务费7400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的检车费930元及停车费1000元,系被告强行扣留原告的车辆及擅自过户所产生的费用,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分期车款5637.47元,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款项确系为被告的员工崔某替原告转账垫付还款,故该款项应由原告予以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石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石先生返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637.47元。驳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选择分期付款购车 就应依约按时还款

虽然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但石先生也因此受到了教训。他说,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物,要权衡经济实力。如果选择了这种方式,就要依照约定按时还款。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苏亚萍提醒消费者,在买车的时候,应尽可能选择规模大、信誉良好的汽车店。在付款提车时,要仔细查验车辆合格证等必要证件,认真审查购车合同,保留好购买汽车的发票等相关文件,以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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