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岳莉莉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仅一年时间,改革试点已覆盖全国“半壁江山”。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全面推行。
社会普遍认为营改增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和税收成本,这将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对我典当行业来说,是否能够享受营改增所带来的经济福利仍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一、典当行业目前经营及纳税情况
(一)安徽省典当行业基本情况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截至2015年12月底安徽省有337家典当企业,15家分公司,全国排名第8位,分布在全省74个县市内,全年共计为中小企业提供272.62亿元的贷款支持,其中:动产质押54.52亿元,房地产抵押163.18亿元,财产权利质押54.92亿元,分别占发放贷款总额20%、59.86%、20.15%。
(二)典当行业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2015年安徽省典当企业共计上缴税金1.70亿元,平均典当企业上缴税金为52.8万元,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营改增前典当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见下表:
典当公司缴纳的税款主要来源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因此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是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本次营改增将直接影响典当公司的税收结构和缴纳的税额。
二、营改增对典当行业税收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典当行业税收结构的影响
2016年3月24日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营业税将退出税收舞台,典当公司的税收体系也随着该政策的发布发生变化,具体变动如下:
(二)营改增对典当行业缴纳税额的影响
典当公司主要从事贷款服务业务,营改增前适用5%的营业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典当公司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典当公司的贷款业务属于轻资产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来源极其有限,抵税效应较小,因此在营改增后公司流转税税负提高0.74%。具体分析如下:
三、营改增对典当公司客户结构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典当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分布在房地产、批发零售及加工制造业,占到公司客户贷款总额的70%—90%左右,其中批发零售以及加工制造业一直以增值税作为其主要的流转税税种,因此在本次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扩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有利于其降低税负成本。
由于典当公司的费率较高,因此只有高利润的企业才能承担如此高的费率,因此房地产企业自然就成了典当公司主要的营销方向,一般占到典当公司贷款总额的50%左右,本次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根据过渡期政策,公司销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所承担的税负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提供建筑、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政策之后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1%的征收率计税。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20%至30%,假设其相关费用均可以进行抵扣则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税负将下降34%至56%,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取得均可以抵扣的费用发票比较困难,也可能导致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的税率提高,但整体来说营改增解决了房地产企业的一部分税负问题。
营改增对典当公司的客户群体整体来说是一项利好,综上所述典当公司的客户结构基本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四、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逾期利息
在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文,对于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因此典当公司并非财税〔2016〕36号文列举的金融企业的范畴,若不缴纳增值税典当公司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若缴纳增值税典当公司则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典当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受到侵蚀。
(二)抵债资产处置
由于实体经济的持续下行,外部信用风险升级,典当公司贷款业务逾期及不良情况增加,为了控制风险,典当公司积极采取各项追偿措施,其中以资抵债成为典当公司主要的风控手段之一,目前公司追偿的抵债资产主要为房产,而同时被固化的生息资产将削弱典当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典当公司必将采取积极措施处置固化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过渡期政策,公司销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所承担的税负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营改增后,根据取得方式及处置方式不同,典当公司出售抵债资产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
1、若个人客户将不动产抵偿给典当公司,则典当公司比较难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典当公司在处置抵债资产的时候将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无相应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典当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所承担的税负将随抵债资产处置价款的提高而提高。
2、若企业客户将不动产抵偿给典当公司,典当公司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典当公司处置抵债资产的价格低于典当公司取得抵债资产价格的情况下,典当公司在营改增后所承担的相应税负才会有所降低,否则典当公司所承担的税负将随抵债资产处置价款的提高而提高。
3、若企业客户将不动产抵偿给典当公司,典当公司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典当公司在处置抵债资产的时候将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且无相应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典当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所承担的税负将随抵债资产处置价款的提高而提高。
此外,通常情况下,客户已经发生经营困难,客户抵偿过程中产生的应纳增值税也可能由典当公司承担,因此营改增后典当公司处置抵债资产的所承担的税负将大幅提高,需要典当公司提前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
五、营改增的应对
营改增不仅涉及财务核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价税分离对业绩的影响也涉及人员绩效考核,以及预算完成等。因此,典当公司应明晰增值税对业务模式的影响和成本的影响并结合具体的政策,寻找可行的筹划方案,有可能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业务模式。
(一)与税务局保持沟通,密切跟踪营改增的动态
截至目前距离营改增日仅剩不到1个月的时间,要全面实现营改增,涉及到税务变更、申请税控盘、发票领取与使用、增值税申报与开出发票、进项认证等事项,因此典当公司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向税务反馈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注意增加税负后当地政府扶持政策的推出。
(二)加强财务系统建设,尽快实现营改增的过渡
营改增后,在财务核算方面需更新会计核算规则,规范会计科目的使用。在费用报销上需要对现有供应商梳理,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商,主动索要专用发票。在合同管理上,要审查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是否注明含税及不含税价,避免合同纠纷。制定增值税管理方法包括申报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审阅涉税人员配置现状,做好增值税风险控制管理。
(三)完善业务流程和各项制度
营改增后,需要结合各典当公司自身的流程制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评估涉及到的内部各项流程进行梳理,找准风险点,评估营改增对的各流程环节的影响,明确职责,对各项内控流程进行优化、完善。
(四)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保障预算完成
营改增后,典当行业整体的税负增加,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尤其在经济形势下行,不良项目增加,逾期利息攀升,而逾期利息的计征以及抵债资产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典当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典当公司需要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做好业务的布局及规划以顺利实现营改增的过渡。
(本文首发于《徽商典当》2016.03总第六期,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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