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多年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逐步调整《贷款办法》。现根据国家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对《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首次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现将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予以公布,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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