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抵6万”“5万抵8万”“10万抵15万”……在全国各地的新房市场,“以钱抵钱”的营销方式非常多,名目多为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等。但由于这笔款项流向了第三方中介公司,且不计入房款中,一直争议不断。有业内人士认为,所谓的电商费,与茶水费没有什么区别,“以钱抵钱”多是噱头,购房者不见得能享受到优惠。
10万电商费不计入总房款
交了10万元电商费后,业主郭晓峰抵扣了15万元的房款。但直到拿到购房合同,他才发现,购房合同上的总房款为280万元,低于所有购房支出,少的那部分正好是10万元。
参与了“10万抵15万”活动的业主,不在少数,业主李敏(化名)称,他们都以为这10万元也是购房款的一部分,但没想到却打到了北京臣信的账户。后来,有业主通过向政府部门投诉,才拿到10万元团购费的发票,开具单位仍是北京臣信。
业内:电商费类似茶水费
知名房地产评论员严跃进则称,由于电商费名义上是由第三方中介公司收取的,不计入房款之中,后续容易产生纠纷,还可能涉及偷税、漏税及规避政府限价等问题。
分析称追回电商费有困难
从法律上来说,这些规定的效力级别比较低,在落实实施的时候又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处罚措施,对开发商并无太强威慑力。从司法裁判角度看,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禁止规定,但诉讼中法院主要考虑购房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款项支付的法律后果应该清楚和了解,既然愿意支付,就很难支持业主的诉求。另外,由于主管部门很难具体落实政策,法院难以支持购房人诉求,也助长了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购房人和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致使购房人退房的,法院有可能会支持购房人要回电商费。这种情况下,购房人首先应该向电商公司主张,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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