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有关房多多的合同纠纷判决书,其上诉消费者称办理房多多2万元的会员,却在购房中未享受到任何优惠。
面对该用户的质疑,房多多公司方面辩称,该消费者已享受房多多提供的“20000抵50000”的购房优惠且已成功认购房屋,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因此,要求驳回退还消费者2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诉求。
针对双方围绕的优惠义务问题,法院方面认为,《房多多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书》是消费者与房多多成都分公司签订,签订当日房多多程度分公司即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协议书及收据上均加盖印章,消费者对服务协议书的相对方是明知的。
其次,房多多与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以加粗字体约定:享受团购优惠的买受人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时,出示缴纳团购费的凭证,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团购费对应的房款优惠,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约,并约定了详细的房价优惠结算方式。
因此,消费者最终以851730元的价款购买到房屋,是因其在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出示了向房多多成都分公司缴纳团购费的凭证,即该消费者实际享受了房多多提供的缴纳2万元享受5万元房款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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