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某系一级视力残障人士,2018年8月通过电话申请了某银行的一张信用卡,收到银行寄来的卡后,他于9月18日至该银行南京某营业厅办理激活手续。但银行以其是盲人不能按要求抄录相关规则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银监会开卡激活规定为由,拒绝为其激活该卡。李某某认为银行行为构成了对其视力障碍的歧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并造成了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具有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银行不给李某某开卡系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并无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行,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请求判令银行协助其办理激活信用卡手续。
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通过电话向银行申领信用卡,银行审核批准并实际发放了信用卡,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领用信用卡达成合意,该信用卡合约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银行要求李某某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已向李某某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李某某为视力残障人士,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于身体残疾,显然是身体不能为,而非意思不作为。对此,银行应通过采取其它可行措施向李某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应不考虑李某某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简单地以其无法抄录签名、不符合银监会激活规定为由予以拒绝。银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李某某激活信用卡于法无据、存在不当。故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判决银行十日内协助李某某激活信用卡。
二审判决后,银行按判决激活了李某某的信用卡。
对话法官
公号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市中院金融庭罗正华。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超过8000万残疾人,其中盲人近500万,视力有障碍的人则多达1400万。他们在出行、生活、学习、工作等一切事务中都面临着较正常人难以承受的艰辛与困苦,他们对社会的感受体验也因身体的残疾而十分敏感与脆弱,特别是这些被称为“黑暗中行者”的盲人更需要得到全社会平等、公正的去对待,也更需要得到人们格外的尊重、关爱与帮助!
一直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包括银行系统对残疾人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与服务十分重视,出台了诸多规定和要求。从国家层面看,《残疾人保障法》在总则第一条就规定要“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从银行层面看,《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客户公平获得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合法权利”等等。上述这些规定虽然出台已久,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规定却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落实。
本案中,我们从关爱、保护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的高度着眼,正确理解把握法律的本义与精神,灵活精准地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银行拒绝协助激活信用卡的行为于法无据、存在不当,依法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平等地使用信用卡。虽然银行对此有着无法抄录签字不符合规定,以及信用授额、资金使用风险等各种理由,但这些理由都不能减少、减轻国家法律和内部文件规定其所承担的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金融服务权利的应尽职责,都不能成为盲人正常激活和使用信用卡的人为阻挡与障碍。银行在判决后及时履行激活义务的事实也证明,其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其他人性化的措施来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群体。
二审的判决,不仅为一位盲人扫清了“激活”信用卡路上的障碍,也为更多的盲人、残疾人送去了司法的正义与温暖,送去了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尊严与权利。该案入选《2019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2019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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