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四大行为模式

转载 王海龙-律师  2020-03-17 00:47  阅读 1,032 次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何为伪造卡?实践中伪造信用卡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以下两类:一是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等非法制造空白信用卡;二是对信用卡非法进行用户账号、姓名、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输入即非法打卡,至于用于非法打卡的介质即信用卡,既包括空白的伪造信用卡、空白的真实信用卡等依法不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也包括正常使用中的信用卡。

何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本律师认为:以真实的身份信息和伪造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申领信用卡后使用的,不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本律师认为: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

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在我国,由于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银行传递信用卡挂失的申请到特约商户接到银行的止付令,往往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由此产生了一个“时间差”,如果有人在这段时间里使用该信用卡到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特约商户势必按有效的信用卡对待并接受消费。而这就是所谓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专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文字概念,从法律上来说,恶意透支专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恶意透支。即两个前提(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期限),两个条件(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月不归还)。

对于有效催收这一法律概念,本律师认为:需要同时满足(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有效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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