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3月3日讯 2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
《通知》明确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减征政策,其中,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为确保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通知》明确,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在经办服务上,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并确保待遇及时支付。
为进一步强化各市(地)属地责任,推进做实市级统筹,《通知》要求各市(地)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工作,并指导有关县(市)抓好政策落实。
为防范因减征政策对基金安全造成影响,《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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