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丨中国典当业发展历史

转载 东方典当  2017-11-15 09:52  阅读 6,291 次
引言

典当作为中国最古老的金融行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探究典当行业发展历史,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去了解金融行业发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金融形式的衍生与发展,都有着特定的历史意义。今天我们对典当行业的发展历史,分旧中国典当业和新中国典当业两部分进行介绍。

旧中国典当业

一、典当的历史沿革

综合史料来看,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

1.唐宋至明初的典当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

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最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

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井邑翕集",属于"商贩要会处",客源充足,生意兴隆。

不过,宋朝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金代历史虽短,但其典当的发展却颇具特色。其一是广设官办典当行。据《金史》载,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兄二十八所"。开设这些官办典当行即流泉务的目的,名义上是为减轻民营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给当户造成的危害,而实际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国家来垄断对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典当融资的权益。其二是颁布典当法规。大定十三年,政府在开设流泉务的同时,还出台了一项有关官办典当行的法规:"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于人,验元官本,并合该利息,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93年)曾以钞5000锭为资本设立公典,称"广惠库",放贷收息。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若干史料之一。

2.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

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办典当行。自明中叶起,典当行无论是从数量、资本方面,还是从种类、业务方面来说,都有十分显著的发展变化,堪称我国典当业史上的分水岭。明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最为兴旺发达,构成这时期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
即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典当行并且成为典当业的一支主要力量。

明代当商,还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其中最著名的是徽州当商。论分布范围,其触角遍及全国。《明神宗实录》载:"令徽商开当,遍于江北。"在江南,常州府"质库拥资孳息,大半徽商";又浙江平湖县,"新安富人,挟资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论资金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明季北略》上说:在北京的徽商汪箕,"家资数百万,典铺数十处。"江苏江阴县的徽商程壁,广有资财,"开张典铺十八处。"小说《豆棚闲话》中的那个徽州典商汪彦家,不仅有数十万的资本,而且"大小伙计都有百十余人"。论经营方法,其灵活技高一筹。拿利率设定来说,《金陵琐事剩录》描述,南京"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最不喜福建,亦无可奈何也"。可见,福建典当行坚持高利率,是难以与徽州典当行竞争的。

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典当自产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3.清末明初至新中国建立的典当
近代以来,由于受到钱庄、票号、银行兴起和发展的影响,许多信誉卓著、财力强盛的典当行还开始从事兑换、发行信用货币等业务,这与接受存款一样,都是比当年一些官办典当行进行多种商业经营更便捷繁杂的金融活动。

典当行收当时,有时不付现钱或现银,而是付给当户本行发行的、可以随时兑换的同额钱票或银票充顶,一时期颇为流行。信用好的典当行,其钱、银票均可上市流通,因而成了信用货币。民国时期,山西省政府曾特准一些典当行享有发行之权。1930年晋钞跌价后,山西全省510家典当行有158家获准发行典当行兑换券,总发行额134.6247万元。当时规定一般以不超过典当行资本数额的3倍为限,然而其中忻县民生当,因后台老板是山西王阎锡山,故虽资本仅为1.5万元,却发行了高达27万元之多的兑换券。这是典当行依仗官势大搞金融投机活动的典型例子。

二、典当的历史作用

典当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这种作用可以从旧时典当行所具有的社会职能方面体现出来。

1.典当行是货币流通的重要渠道

马克思主义认为,货币在流通领域中不断地离开出发点,又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转手的运动,叫货币流通。货币流通的过程是货币不断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过程。货币。一经问世就成为流通手段,即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又成为支付手段,如农民使用货币缴纳地租,债务人使用货币支付利息等。人类早期货币借贷活动的频繁,导致货币的支付手段作用日益加强,而这种加强又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达。正是封建社会货币流通发展到一定高度,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惟一的、专营货币借贷的信用机构--典当行。

典当行出现以后,在原有的货币流通渠道之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货币流通渠道,即以典当行为中心、完成货币投放和回笼的渠道。当年最早的典当行--寺院质库的运作,就深刻地反映了这种情形。

佛教自东汉初期传入我国以后,历代统治阶级对其推崇备至,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广为传播,渐布全国。上至帝王下至平民,皆笃信佛教,并对寺院施舍大量钱财。如南朝梁武帝,在位期间曾三次舍身同泰寺为奴,每次又由群臣公卿凑足一万万钱或两万万钱将其赎回。官僚富豪也竞相把他们的私蓄托僧尼保管,或由其代为放款取息。而寻常百姓则认为寺院神圣不可侵犯,丝毫不敢赖债或盗窃寺院财物。此外,政府还给予僧尼种种优待,如免役、免税等。这些都使寺院财产最为稳妥且迅速膨胀,堪称"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为其经营货币借贷创造了有利条件。

寺院质库利用手中握有的巨额资本,在社会上大规模放债取利。它一方面满足统治阶级上层如官僚地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满足城乡下层人民如农民、小工商业者的需要。作为信用机构,质库把货币贷给不同类型的当户,使货币得以从质库流向社会;经过一定时期的周转,当户则将这些货币以债和利息的形式返还质库,从而使货币又从社会流向质库。正是这一过程,形成了封建社会前中期特有的货币流通渠道。据史料记载,中国5-10世纪时,寺院僧侣大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质库从事放贷活动,其目的并不在于谋得生活必需品之购买费用,而在于发财致富。这无疑是使以典当行为中心的货币流通渠道得以畅通无阻的基本动力。如唐中期福田寺的常俨法师,"与常住铺店,并收质钱舍屋,计出镪过十万余资",便是明证。

2.典当行是商业募资的有效途径

典当行在本质上是具有商业性的金融组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必然要参与商品交换并为其服务,从而赚取利润,维持自身生存。

典当行的商业性首先表现为,它在产生初期主要担负着筹措资金的任务。自南北朝(420-589年)以来出现的质库,虽然是人类最早的信用中介,但颇受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故实际上还是尚未独立的、完全依附于寺院的一个经济部门,或者说,是寺院经济多种经营方式中的一种。

当时,佛教与商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上层僧侣坐食空谈,奢侈腐化,过着"不拼而食、不织而衣"的寄生生活,平均每人一年的衣食费用"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而要满足僧尼如此庞大的开支,寺院除了勾结统治阶级、欺骗善男信女获取布施外,必须自筹资金,充盈无尽藏。出于这种目的,寺院的三大经济部门--地产、商业和高利贷便各显神通。然而,广占良田,带来的只是实物地租,这使经营商业成为寺院积累货币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初具规模的质库作为高利贷的一个分支,则起着为商业募资的作用。

早期的寺院庙宇,常常坐落在市场附近或城乡商业最繁华的街道上,因而大大便利了寺院经营的商铺、邸店、质库开展的经营活动。质库为南来北往的客商人等提供服务,通过放款收息,增加寺院的总体财富,从而为寺院经济更重要的部门--商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这也是后世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渗透、融为一体的开端。

典当行的商业性还表现为,它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从事市场活动。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典当行的财力日趋加强。特别是在其成为独立的金融机构之后,典当行便开始兼营商业或其他副业,从而于借贷生息之外,另辟一条增殖其自身资本的新途径。

进行粮食买卖就是典当行经商的典型例子。明末清初,手工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极大地刺激了商业资本的活跃。一些"豪商大贾,挟其金钱,买贱卖贵,子母相救,岁人或数万金",甚至"富者或以数百万数十万计"。商业资本的嚣张,突出地表现为对重要生活资料如盐、粮的垄断。在这种垄断过程中,典当行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乾隆初年,江浙、安徽一带的典当行与商人相互勾结,大搞粮食投机,类似宋朝"谷典"。即商人每到秋收粮贱时,便以较低的买入价收购大量谷米,然后转手以较高的卖出价当给典当行,取得质钱后再去买粮,好比批发商,通过"随收随当,辗转翻腾","资本无多,营运甚巨"。而典当行则得以先利用当金折扣赚取差价,再将收当的粮食囤积起来,待到青黄不接之际、商人未赎之时,高价抛售,有如零售商,只等"市价一腾勇,顿取数倍息"。对此,一些朝廷命官也感到不安。乾隆十二年(1747年),陕西道监察御史汤聘在《请禁囤当米谷疏》中指出:"近闻民间典当,竞有收当米谷一事,子息甚轻,招来甚众,囤积甚多。在典商不过多中射利,而奸商刁贩,遂侍有典铺通融,无不乘贱收买。"这段话,生动地描述了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彼此结合、共牟其利的景况。

3.典当行是国家财政的补充来源

在封建社会里,由于统治阶级穷奢极欲,加之各种战争比较频繁,致使国库空虚、入不敷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封建统治者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搜刮,或通过加重赋税来支撑局面。

朝廷搜刮的对象遍及各行各业,典当行自然也在劫难逃。唐朝中期以来,自安史之乱后,中央大权旁落,藩镇割据日盛,兵祸连年不断。建中三年(782年)四月,唐德宗因虑河南、河北"用兵月费度支钱一百余万",而府库不支数月,于是下沼,"大索京畿默商",并美其名曰为"借"。规定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但由于受到商民抵制,政府虽动用严刑酷法,甚至逼死人命,造成"京师嚣然如被盗贼搜刮"的惨况,也仅得到八十万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筹措军费、充盈国库的目的,政府便把罪恶之手伸向典当行等信用机构,遂有"少尹韦祯又取僦柜、质库法拷索之,才及二百万"。可见,尽管典当行的钱是被抢走的,然而其资金储备却是很丰厚的,它和柜坊中专门代人保管贵重财物的僦柜,在暴力剥夺之下,已成为封建国家维持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典当行成为国家财源的另一个标志是交纳当税。封建国家的赋税剥削非常严酷。除了作为正税的夏税、秋粮之外,历朝历代还有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不仅有中央政府的公开加派,而且还有地方官吏的暗中加派。明朝末年,内廷宦官多达10万人,宫女9000人。其宗室的消费无限扩大,仅工部每年用于内廷的营建费便需银200万两。最小的开销,即宫女的胭脂费,每年用银也高达40万两。为权转颓势、新辟税源,天启年间(1621-1627年),政府曾拟向典当行征税。具体办法是,按照典当行资本数额税1/10,预计全国每年可收20万两。尽管此举尚未实施,明王朝就土崩瓦解了,但典当行纳税问题却已经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清朝入关执政后,国家迅即开征当铺税。据《大清会典》记载:"康熙三年题准,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当时每年可征得11万多两,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财政不足。雍正六年(1728年)政府又规定,见民间开设典当,均须领取"当帖",即营业执照,并缴纳"帖捐",同时照例按年缴纳当税。清朝末年,当税改为预支缴纳。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河工需政府令各省每家典当行缴银100两,作为预完20年之税;光绪二十年(1894年),复因海防等饷,每家典当行又须捐银200两。除此之外,当税税额亦开始陆续提高,且各地还有许多陈规陋习。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也在当税上打主意。1913-1925年,全国每年平均当税预算为70万元左右,其中山西、山东两省,年缴数额约达三、四万元。尽管当税收入不多,但它毕竟已是政府一项不愿放弃的税源。

4.典当行是调节经济的辅助部门

古代典当行是特殊形式的信用机构,故常受到统治阶级的倚重。封建国家有时还把它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推行某种经济政策的辅助部门加以利用。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通货紧缩,必然造成物价下跌;货币贬值,肯定导致物价腾升。纵观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两种情况往交替存在,且均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唐宋以来,货币的供求矛盾十分尖锐。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特别是唐行两税法、明行一条鞭法,导致货币流通量急待增加。而另一方面,由于铸造官钱缺铜,加之民间藏钱和毁钱改制器物之风很盛,又使得流通中的货币数额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甚至出现"钱荒"。如唐建中初年(780年),粟价斗值钱一百,而到元和五年(810年),则仅值二十钱,可谓暴跌,皆因通货短缺所致。每逢此况,政府或采取措施强迫商人出钱易货,以减少流通壅滞;或乞援于典当行,令其营运小额货币缓解乏钱局面。如清初闹钱荒时,政府自乾隆九年(1744年)后,在铸钱时加入少量黑锡,以防商人毁钱制物;同时,下令允许唐宋、元明各朝所铸铜钱统统进入流通,但社会上钱仍不够用。于是,政府便拨出一批银两,给当时北京城内外的六、七百家大小典当行充作资金,要它们千方百计收当,或兼营兑换业务,从而吸收民间手持铜钱送官局发卖,以便通过典当行所具有的能够操纵钱价的力量,去稳定因钱荒造成的物价波动。

封建国家不仅靠典当行来对付钱荒,而且也利用典当行来推行政府的通货膨胀政策。官钱私铸,是中国历代币制的主要问题,也是中国历代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私铸之弊,在于伪造者不用足铜、好铜,致使货币减重、变质。而劣钱一经流通,商民为保本赢利,往往卖少收多,因而造成物价上扬,导致通货膨胀。对此,历代统治者或制定严刑酷法打击私铸伪造,或整顿币制流通以图调节经济。然而,统治者每遇战乱不已、民穷财尽的非常时期,却实行大钱制度,即官钱提高面值、减少含铜量,从而节省铸钱原料和铸钱费用。此举乃与私铸殊途同归之法。如王莽曾铸大钱,企图挽救西汉末年财政亏细;明未曾铸大钱,旨在筹集军费用于镇压农民起义。无独有偶。清咸丰年间也开始铸造大钱。因鸦片战争耗去巨额战费赔款,加之太平天国革命兴起影响江南税源却增加军费开支,致使国库空虚,财政拮据,政府只得实行通货膨胀政策。咸丰三年,当十、当五十、当百、当五百、当千大钱相继问世,一经流通,引起货币迅速贬值,市面物价飞涨。与此同时,政府还于当年发行官票和宝钞,规定用于课税及一切上缴之款。由于大钱、票钞受到商民抵制,于是政府要求典当行负责协助推行。即利用典当行放款取息之机,采用强迫性的搭收搭付办法,保证大钱和票钞的流通。咸丰四年,户部侍郎、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惟一提到的中国人王茂荫就上奏提出:"典铺出入均格现钞"。但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只吃进制钱(官铸标准货币),而抛出大钱或票钞。据史料记载,直隶五团县曾有典当行,对"当物者以大钱赎当时不收大钱",并勾结官府"反将用大钱之人责打,锁押数月不放"。另外,尽管平民"所当之物反值数百文",典当行却"与以当百,当五十大钱数枚"。如果要求付给制钱或搭配零钱,典当行不是"以仅有大钱并无零钱为辞",就是拒绝收当,"将原物掷还"。

三、历代典当法律制度简介

中国是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历史很长的国家,表现在法制方面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重刑轻民",即刑法比较健全,民商法十分薄弱。因此,对于典当这种民事行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历代几乎都没有专门法规加以调整,而只是由散见于其他法规中的零星条款予以提及。这种状况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改变。

1.先秦至隋代的典当法规

中国西周时代已出现借贷活动,但局限于实物借贷。春秋战国时期则不仅有实物形式的粟贷,而且有货币形式的泉贷,特别是高利贷开始盛行。对此,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为富国强兵、稳定社会,曾颁令抑制高利贷,为贫民免去借贷本息。《管子·轻重丁》篇载,齐恒公曾说?quot;……愿以为吾贫萌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然而,由于当时并未有典当活动,故国家法规仅针对高利贷。

汉代的高利贷活动更加发展,并且与商业资本合为一体。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说:"……贯贷行贾遍郡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调控措施相继出台,法律规范趋于严格。《汉书·王莽传》载:王莽统治时期推行政府放贷,"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于民,收息百月三(即月利率3%)"。

北魏时期高利贷加剧社会两极分化,迫使朝廷对高利贷加以禁绝,或采取强制性废债措施。魏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年)八月诏:"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

南北朝时期,随着高利贷的继续存在,寺院财重,典当兴起,货币借贷出现了新的方式和途径,故尔政府关于借贷的相关法规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对典当行为及典当业的调整和约束。

2.唐至元代的典当法规

唐代的典当业比较发达,政府对典当机构--质库的经营活动也予以制约。据《唐会要》载,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不得回利作本"即不许按复利计算。对于放款月利率,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下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朝廷还多次诏书屡禁自营官当,称"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职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今日已后,并禁断。仍委御史台,察访奏闻。"而据《唐令拾遗》所载,唐代对典当业还有更加详尽的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者,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这里是说,以动产典当,交易自由,但月息上限为六分;典当期限再长,仍不得超过一本一利。同时,典当机构只有在利息超过本金时才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变卖质押物品受偿,且变卖当物的溢价部分必须返还当户。

宋代的典当业进一步发展,典当法规的内容也得到丰富。如《宋刑统·杂律》指出:"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否则,按《庆元条法事类·杂门》所称:"即系违法取利,自不合理索。"此外,政府还立法鼓励公营官当开展经营活动。如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规定,"市易务在太平坊,隶都提举司。召人抵当借钱出息,乘时贸易,以通货财。"

与宋同时的金代,典当法规是大定十三年(1163年)出台的,已如前述,堪称是中国典当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金代的这项法律,其内容十分丰富。关于当金,规定按当物估值七成折价,即所谓"许典七分",从而使官办典当行有了统一的折当比例的客观标准;关于利息,规定月利一分,即1%,从而比当时天下其他典当行"重者五七分,或以利为本"者要大为降低;关于当期,既规定比以往延长至二年,又允许展期一个月,从而比唐宋时期对当户的苛求缓和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律还专门提到当票的书写内容,及当物灭失后须由典当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至于设专人管理典当行、每月向上申报实情、违法必究等规定亦颇有新意。

这项法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关于典当的完备法律,一方面反映出金代统治者对本朝高利贷活动过于猖撅的一些限制,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封建社会典当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进入元代后,典当法规仍以诸法混合的形式颁布、但局部专项条款所在多有。《元史》载,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曾行敕令:"民间贷款取息,虽逾期限止偿一本息。"另《元史·刑法志》中规定:"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大元通制》则规定:"诸以财物典质,……经三周年不赎,要出卖。或亡失者,收赎日于元典物钱上,别偿两倍,虽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由此可见,元代官方对典当双方的制约和保护是十分明确的。典当行不得违例取息,当物毁损须赔偿;当户逾期不赎,将缴纳相应利息,且在一定条件下由典当行对物进行变卖。

3.明清两代的典当法规

明清两代是中国典当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关的法律规范得到同步充实和不断完善。

对于典当利率,《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清初未入关时,政府从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曾一度禁止和打击典当业。如《满文老档·太祖》卷载,努尔哈赤进驻辽沈地区后,下令?quot;诸申、尼堪的当铺全部停止。如果典当给银,邪恶的人将偷盗他人衣服,典当银钱逃走。"清代中后期,典当业重新得到支持和保护,但亦有一定限制。如政府依照明制,在《大清律例》中规定:"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

典当行纳税,始于清初。清顺治九年(1652年)税例规定:"在外当铺每年征税银五两,其在京当铺并各铺,该顺天府酌量铺面而征收。"康熙三年(1664年)户部规定:"当铺每年征银五两,大兴宛平大行店铺同,十五年定京城行铺税例,上等每年五两,余二两五钱。"这里我们看到,惟独京城典当行受到酌征或减税的优惠待遇。

典当行领取营业执照,始于清雍正六年(1728年)。据《十通·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设典当行帖。"此处"行帖",即为执照,亦称当帖、典帖。当帖制度规定:"凡民间开设典当,均须呈明地方官转布政司请帖,按年纳税,奏销报部;其因无力停歇者,缴帖免税,当帖由各省布政司加盖印章交与各州县负责核发,一般均注明准许典当行合法经营的年限,定期更新换旧。凡不报官备案、私自设立典当行者,视为违法,故俗有"公当私押"之称。

关于当物失窃、毁损,清代亦有详细法规。《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当物被盗,损一赔一,"无论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银钱珠玉铜铁铅锡各货,概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如系被劫,一两再赔五钱,均扣除失事日以前应得利息"。即少则赔偿50%,多则赔偿100%。但"如赔还之后,起获原赃,即与典主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行取赎"。即典当行一方面虽负有赔偿遗失当物之责任,而另一方面又享有变卖查获赃物清偿本息之权利。至于当物因火灾水患等受损,《户律》规定:"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粗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以贯三计算,照原价值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即一般当物出火险自行失火者加赔100%,赎当50元,给付100元;邻火延烧者加赔100%,再减20%,赎当50元,给付100元。而粗重当物出火险,自行失火者加赔30%,赎当50元,给付65元;邻火延烧者先减本金20%,再加赔30%,赎当50元,给付62元。

关于滋事图财、人为致祸如监守自盗、故意纵火等,清代则从刑法角度予以制裁。《户律》规定:"如典商店伙人等图盗货物,或先有亏短,因而放火故烧者,即照放火故烧自己房屋,盗取财物,及凶徒图财放火,故烧人屋各本律例从重问拟。

4.民国时期的典当法规
民国初年至国民党政府退出中国大陆这一时期,尽管中国的典当业不如明清两代兴旺,但典当法规却是中国典当史上最为发达的。无论是在法规的性质、数量上,还是在法规的级别、层次、内容上,都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时代。

首先是地方性典当法规的相继出台。民国初期,各省关于典当的专门法规纷纷亮相,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对中国各地典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统计,当时各省几乎都有典当法规,有些省还不止一部,另外一些省会城市或中等城市也有自己的典当法规。其中较著名的典当专项法规有:1913年《江苏省典当修正木榜规条》(共15条):1927年重新修正颁布为《当典营业新则》(扩充为18条)。另为1915年《陕西省征收当税章程》、1915年《河南当税章程》、1929年《安徽省押店营业规则》、1930年《北平市当商营业暂行规则》、1930年《修正上海市典当营业规则》、1931年《浙江省典当营业暂行规则》、1932年《天津市华界当商减息办法》,等等。部分省市典当法规的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民国时期部分省市典当法规概况

序号名称
(省市)
注册资本金
(万元)
典当息费典当期限
(月数)
1江苏5-15年利率2%12
2上海3-20年利率2%栈租费月最高0.2%18
3浙江1以上年利率20%酌收管理手续费18
4安徽1年利率30%酌收存箱12
5湖北3年利率19.2%栈租保险费6
6湖南无规定年利率19.2%6
7云南0.05年利率36%6
8贵州无规定年利率30%10-27
9山西0.05以上年利率36%6
10北平1以上无规定无规定
11山东无规定年利率2%12
12陕西无规定年利率24%20
13热河1年利率36%10-12
14天津无规定年利率24%18
15广西无规定年利率36%12

表中显示,民国时期15个省市关于典当业的立法规定内容大同小异。关于设立典当的资本金,少的仅为500元,多的要求在1万元,最高为20万元。关于典当利率,20%以上的占压倒多数,即月息2分左右为大头。关于典当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长的在12个月至18个月,甚至还有长达27个月的。

其次是全国性典当法规的颁布实施。在各省典当单行法规的基础上,民国中央政府拟制过一部《内政部管理典当规则草案》,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以《典当业管理规则》的名称公布施。

该规则将典当按性质划分为"典当"和"押当"两种。其中规定:

(1)典当监管机构:省会城市为民政厅,一般市为社会局,县为县政府。治安管理机构为公安警察部门。如第4条规定:"南京市为首都警察厅及所属各局;省会为警务处或省会公安局;市为市公安局;县为县公安局。"第5条规定:"典当之设立及停业须呈经主管官署之许可。设立分号时亦同。公营典当由主管官署经营者不在此限。"

(2)典当金额:第31条规定:"公营典当贷付金额最高不得过50元。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而私营典当的当金数额法规末做限制。

(3)典当期限:第34条规定:"公营典当之满当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即公当当期在半年以上,当户有十分充裕的时间赎当。第45条规定:"私营典当之满当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0个月。"这里给私当当户留出的赎当时间更长。

(4)典当利率:第32条规定:"公营典当之利率得依各地情形自行决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利1.5%。"第44条规定:"私营典当之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利2%。"由此可见,公当月1.5分,私当月息2分,私当月息略高。关于计算方式,第3条指出:"不满1月之日数在16日以上看作1月计算。不满1日者作半月计算。"

(5)死当处理:第35、37条分别对公当做出规定:"满当应以投标方法拍卖之。""就满当物品标卖后所得之金额扣除其金及应得利息并规定之手续费外,如有剩余部分应还给原当户。" 而对于私当的死当物处理方式,法规未做限制。

新中国典当业

众所周知,典当业植根于旧社会,浑身上下的污泥浊水自然是不少。然而,它以小额短期质押贷款为主,居然在人类历史上存在和发展了上千年的时间,这不能不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和研究的社会现象。

从中国来看,新中国建立不久,典当行在中国大陆便寿终正寝、荡然无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典当这个古老而又神秘的行业却悄然复活,得以新生。这就告诉我们,典当业的存在和发展的确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典当业的性质、特点、功能和作用,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典当业是当前和今后都应当给予支持和促进的一个行业。

一、典当业的消亡

1.旧典当的延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的彻底结束。然而解放后,典当行并没有马上被铲除。只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兴起,这才使典当行的日子开始越来越不好过。1954年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一次反高利贷座谈会,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借贷方面的斗争日益尖锐化,明确了在农村应以信用社的利率作为借贷利率的合法标准,从而对坐落在一般村镇的典当行构成了一种新的限制。

2.短暂的典当空白
1956年初,中国的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在一些城市中,它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领导下的专门办理小额质押贷款的独立经营机构--小额质押贷款处。至此,典当行才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但此时的小贷处仍有典当行的影子,基本上沿用典当模式运作,故实际上是旧式典当业的一种转型或改造,尚属于旧式典当业向典当空白期的过渡形式。然而,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典当空白的出现亦有早晚。

二、典当业的复出

1.典当业复出概况

斗转星移,沧桑巨变。20世纪80年代末期,曾被定为剥削制度残渣余孽的典当在中国大陆消亡30余年之后,竟又奇迹般地死灰复燃了。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这个头一带,好比提起一道泄洪的闸门,兴办典当行的大潮迅即随之而来,不久就遍及全国。其中浙江温州跟风最紧。

1988年兴办典当的还有辽宁、山西、广东、福建、海南、吉林、贵州等省。

5月,沈阳市商业典当行挂牌亮相,成为东北地区最早成立的典当行之一。其服务宗旨是:"发展经济,服务群众,诚实守信,方便快捷。"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家用电器和金银饰品等。当时,由于北方地区社会上对典当认知和了解的人比较少,典当业务难于很快拓展,故其年度典当总额仅为l00多万元。

7月,山西省运城地区稷山县典当商行露面。这是一家由几个农民合伙成立的典当行,它除从事典当外,还有违法超范围经营的情节,后来在清理整顿非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被停办。

8月,广州长寿典当行成立。它是广州市改革开放后设立早的典当行,一开始就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贯彻执行"忠诚信,方便群众"的宗旨,日常服务对象的重点是公民个人,经范围以黄金饰品、高档手表、家用电器为主。由于广州地区经比较发达,人们的思想意识比较开放,故利用典当方式融资的很多,致使该行每天从早到晚客流如云,员工忙得不亦乐乎,全天连续营业12个小时,节假日也不休息。

上海也在1988年重新兴办典当。那里的第一家典当行是上海恒源当铺,该当铺由上海市虹口区商业服务公司组建。他们得知成都等地出现典当行后,便很快设立了典当筹备组,一方面赶赴四川等地调研考察,设计方案;另一方面派出人马奔走于所在区人大、工商局、公安局、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得到的回答,有赞成试点的,有心生疑虑的,更多的是问:"什么店不好开,却要开当铺?"有的干脆拒绝,明确表态不允许。然而毕竟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几经周折和等待,1988年秋天,上海恒源当铺终于开张营业了。

恒源当铺的诞生,标志着典当业在中国最大城市的复出。它无疑对国内其他大中城市产生了更加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为促进日后新中国典当业的强劲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2.典当业复出原因

典当在中国绝迹30多年以后又梅开二度,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经济、政治、思想、社会乃至国际的原因。

其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典当恢复的根本原因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这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各方面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实际上,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兴办特区、发展私营工商业、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等一系列重要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市场经济的步伐早已迈开。

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有更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为之服务。对此,中国金融界开始寻找对策,酝酿改革,彻底打破金融领域长期以来,"只此一家,另无分店"的沉闷局面。1979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恢复;3月,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1年12月,中国投资银行诞生;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组建。

然而,尽管金融机构重大改革、各类银行破土而出,给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它对于私贷业务日益增大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仍有许多不便之处。总之,国有银行的的私贷业务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份逐步扩大和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作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开展私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重新问世的客观条件。

其二,改革开改政策的实行是典当恢复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典当行东山再起提供了良好机遇。但要抓住这一机遇,把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依赖于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升温,中国金融领域的改革力度也在加强。

中国金融界在实践中开始认识到,除信用放款形式之外,担保放款形式的重要性,并逐步加以提倡。而这种提倡,正是以专营质押放款为业的典当行得以复兴的前提条件,它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加速行进,和金融体制改革在金融机构结构方面面对市场经济大潮扑面而来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其三,思想政治观念的转变是典当恢复的重要原因

典当行自50年代后期在中国大陆走向坟墓以后,几十年来,人们对它的评价无一不是戴着有色眼镜给予严厉指责,而且各种偏贝,根深蒂固,甚至直到90年代初期仍骂声未绝。《辞海》(1979年版)在解释"典当"辞条时称其为:"旧中国以收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利率极高,剥削严重。"同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也说:典当行是"旧社会专门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1985年出版《经济管理大辞典》指出,典当行是"旧中国以实物抵押为条件的一种高利贷。"1990年版《中国金融百科全书》认为,典当行是"重利盘剥贫民的信用机构"。而1991年出版的《简明资本论辞典》则这样描述:"向当铺借款的多数是农民和城市贫民,当铺对他们进行惨重的剥削。"以上论断,并非来自中国全部权威出版社,但从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人们对典当行的认识是何等的固执和偏颇。明显带有片面性却不求改正。

究其根源,就在“左"的思想的长期影响,造成认识论上的形而上学。

随着思想解放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典当开始有了比较客观公正的认识。1988年版《辞源》说,典当行是以"经常押物借钱的店铺。"1990年出版的《物源百科辞书》指出:"从历史的观点上看,典当只是一种经营方式。"1992年版《中央银行知识辞典》也说:"典当商行是经营小件动产抵押放款的信用机构。"这里我们看到,对典当的解释已没有了政治色彩,而是实事求是地予以评价。实践告诉我们,若要在中国大陆上从事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包括重新恢复典当业,必须有股闯劲,甘冒风险。不怕有点资味,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思想认识的彻底转变。只有摘掉有色眼镜,实事求是地看待一切事物,才能在各个领域,包括金融领域里迈出新的步伐。典当的复兴,正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点,它是人们思想政治观念彻底更新的产物。如北京出现的第一家典当行--金宝典当服务行,早在1992年5月就开始筹建,但因主管部门及有关市领导迟迟拿不定主义,就是批不下来。后经市最高负责人批示"先试办一个",才得以从同年11月20日挂牌试营业。

其四,历史文化传统的存在是典当恢复的社会基础

典当在中国源远流长,一直存在了千余年,已如前述。它反映了典当业不仅是商品经济领域里卓有成效的金融行业,而且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过程中对典当行这种民办金融机构的传统接受程度。这种历史文化传统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在借贷方面。中国过去是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小生产者长期满足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信奉万事不求人的思想。偶遇生活及少量的生产急需,也仅以取得小额贷款为主。在封建社会金融机构缺乏的情况下,只有经营质押放款业务、利息尚可接受的典当行,最适合他们的需要。除此之外,小生产者则被迫求助于民间直接信用即高利贷。近现代钱庄、票号、银行相继出现之后,小生产者的这种借贷传统仍未有大的改变。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典当行的消亡,受小生产者历史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往行社筹款不易的情况下,便把借贷方向主要转到民间借贷这种惟一被其早已习惯的借贷形式上来。解放以来至今,民间借贷始终存在,且政府屡禁不止,最后只好不禁,就是证明。

第二是在放贷方面。典当行是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金融机构,并且延续的时间最久。这种情况导致历代造就和培养了相当一批经营典当业的专业人才,同时在许多省区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经营典当业的历史传统。以山西省为例。山西人擅于经商,由来已久,著称中外。尤其是在金融业方面,均营放贷的票号、帐局、典当号称三大支柱。晋商开当,规模宏大,蔚为壮观。清乾隆九年(1744年),全国典当行万余家,山西一省就占4695家;光绪十三年(1887年)前后,北京以外的典当行有7000多家,山西一省则有1713家;清末民初,北京有典当行200家左右,而其中殷实大户皆为晋商,各把持一二十家或二三十家典当行不等,至少约占京当数目的一半以上,人称"山西屋子"。时有民谣云:"西商妙算果通神,典当重开用现银;就便新爹能出世,三分一律不饶人。"如此开当传统,对后世颇有影响。尽管建国后典当行已经销声匿迹几十年,但毕竟有人对此轻车熟路、兴趣浓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晋商开当之风再度兴起。最早经营典当行的是山西运城地区、临汾地区和晋东南地区的晋城县,尤以运城地区为盛。

其五,国外典当潮流的影响是典当恢复的动力之一

典当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金融行业,典当行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金融机构,干百年来沧桑多变、盛衰交替。然而,在中国典当业处于人为消亡的年代里,尽管国外典当业也由于生产力发展、社会富裕程度提高、银行业务繁荣等因素趋于低潮,但却始终存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一二十年来国外典当业又开始重新倔起,且渐有趋于兴旺之势。

国外典当潮流的再度涌动,有两个十分明显的特点。

第一,典当行数量猛增,生意格外兴隆。从欧美国家来看,本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典当行步入衰落谷底的阶段。例如在英国,截至70年代,典当行的总数已不足50家,与当年伦敦一地就有240家典当行的盛况,绝不可同日而语;在美国,自战后以来,典当行数目便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到80年代已陷入阴云密布之困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魔术般的变化,一些发达国家的典当业又开始走出低谷,出现复苏,并再次进入黄金时代。1990年,英国典当协会的会员增加到200家,其中较大的一家典当行拥有29家分店,而到1992年底,会员已跃升到250家。美国近10年来,典当行总数增加了33%,而得克萨斯州一地的典当行则翻了一番,其中一家还在许多州设有分店,1991年经济效益高达2亿美元。目前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也有10多家典当行,这是前苏联时期少见的社会经济现象。

第二,经营范围扩大,服务方式改进。在收取当物方面,几乎一切动产都可以质押,而且物品已从过去的低档为主转为中、高档居多。如墨西哥的典当行,除服装以外,所有物品均可质押。再如台湾,现今典型的当物是电视机、电冰箱、摩托车等耐用消费品,从而取代了过去的衣服、家具。而在英美等国,高级名贵转车、稀世名画佳作则是典当行里常见的质押物品。在日常服务方面,典当行表现得更加提倡灵活性和更加强调优质化。如美国,典当行十分注意改善与顾客的往来关系,通常实行电话预约、派人上门服务等方式处理业务。在德国,典当行则明知一些家庭主妇春当棉被厚衣,为的是把典当行当做保管处以备冬天再赎回穿用,但却绝不因利小、麻烦而不为。另有一些国家,富人在外出度假前,往往将家中贵重细软拿到典当行质押,待度假结束后再赎回,把典当行当作保险库;有的商人则在物品淡季把商品质押,等到旺季来临再赎回,把典当行当做周转库;对此,典当行也从不予以拒绝,一般采取利大大干、利小小干的原则,致使业务空前发展,声誉甚至超过银行。

上述特点,无疑成为国外典当业由衰入盛、起死回生并最终蓬勃兴旺的重要原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典当发展概况方面的信息也大量传入,特别是典当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国经营、管理典当行的方式、方法,都对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典当业有所稗益,应当受到中国金融界的重视,并予以研究借鉴。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说,国际上典当业潮流的强有力的影响,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典当从消亡到恢复的动力之一。它向我们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诸如:在现代金融机构空前发展的条件下,兴办典当有什么必要?典当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作用是什么?怎样处理好典当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依法加强对典当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等等。很明显,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只有在经营典当行、适度发展典当业的实践过程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它从根本上取决于我们对典当的正确认识,并且需要我们积极地吸取国外兴办典当的有益经验,同时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的好典当的正确做法。

三、新旧典当业的区别

众所周知,典当行自产生以来,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金融机构。但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典当行,却与旧式典当行有所不同。换句话说,旧式典当行在社会主义社会获得了彻底新生。新旧社会典当行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以量下几个方面。

1.所有制不同

旧式典当行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且无论民办、官办,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的产物,而新型典当行则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近年来中国出现的各类典当行,绝大部分是民办性质的,但也有一些属于官办,即国有企业。其中前者为集体所有制,因其是所谓"国营店、集体照",即"是以股份制为财产组织方式,面向居民、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招股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quot;如北京当时仅有的二家典当行,一家是北京市金宝典当行,它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属的第三产业;另一家是北京市阜昌典当行,系由北京市西城区物资回收公司所办。而后者为全民所有制,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组建的上海市贸易信托总公司下辖的8个直属单位之一--上海典当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私人从事金融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指出:"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故中国的所有合法民办典当行通常均非私人开办和经营,这是新型典当业的显著特点之一。

2.经营目的不同

所有制不同是新旧社会典当行最本质的区别,由此又决定了这两类典当行经营目的的相异性。旧式典当行以剥削为宗旨,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成为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段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有效工具;而新型典当行以服务为宗旨,支持生产、方便群众、解人之危、缓人之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金融机构。二者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突出地表现出来。

其一是贷款对象发生了变化。旧式典当行是以广大劳动人民的高度贫困化为基础建立的,贫富差别扩大,穷人逐渐增多,则典当行自然发达,成为穷人充当经常性当户的带有施舍性的金融机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从根本上消灭丁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尽管仍存在着贫富差别,甚至很大,但广大劳动人民已经普遍解决了温饱问题,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类似旧社会那种多数人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景况早已消失。因此,如今去典当行借贷的人,绝大部分都是穿着笔挺、颇为体面的生意人,正所、谓"昔日穷人来,今朝大款入"。典当行门前无穷人,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进步现象。

其二是贷款用途发生了变化。旧式典当行放款,主要是为了救穷,广大当户因为贫穷而走投无路,便只得向典当行求救,从而企望谋到一点生活费用。而新型典当行却与之恰好相反,它放款主要在于帮助解决当户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流行的说法叫做:救急不救穷、当急不当穷。例如在乌鲁木齐中达典当商行,一次来了一位维吾尔族个体户,进门就说:"老板,我做成了桩大生意,现在急需5000元现金,我情愿用4台日立777型录相机质押。"话毕,双方验货、签合同。很快成交以后,这位个体户便高高兴兴地手持5000元现金,火速离开典当行。

3.经营范围不同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反映在当物的种类方面。如前所述,旧式典当行收取的质押品主要是动产实物形态,即有形财产,一般以估衣、首饰、铜锡等为大宗,且新旧不论。它的经营范围是由其经营的目的所决定的。通常,当物都是广大劳动人民充当经常性当户、仅为贷取生活费用而交当的日常物品。新型典当行则因其经营目的发生质的变化,故经营范围空前扩大,与旧式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

前些年的《北京金保典当服务行业务简介》中规定:"本行接受作为押品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闲置设备、积压产品、过季商品、多余原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城乡居民金银饰品、珠宝翠钻、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家用电器、照相器材、高档裘皮、汽车、摩托车等贵重物品。

(三)其他可作为质押品的物品。"这里我们看到,其中有许多可作质押的物品如生产资料、工商企业的产品和商品、个人手中的中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或者是旧式典当行所未曾见过的,或者是旧式典当行所根本不收的。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当户以有价证券充做当物,即不仅仅限于收取有形财产,而且兼收动产非实物形态的无形财产,则充分反映了新型典当行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收当有价证券也符合国际惯例。如美国法律通常规定,当物既可以是一般实物,也可以是有价证券,包括公司股票、政府债券、投资债券、人寿保险单或其他类似票据等。英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名类票据甚至手稿都可充当质押品。

当前中国新型典当行收取质押物品种类的扩大和增多,还可从一些典当行日常大量贮存的当物方面反映出来,如在乌鲁木齐最早开办的华西典当拍卖公司,只见灯光明亮的营业厅里,铝合金柜台上摆放着照相机、电子琴、进口手表;仓库内则有高级轿车、机械设备、各式电脑;这些当物如今都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质押品,从而充分说明,在经营范围上,新型典当行与旧式典当行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了。

4.经营方式不同

新旧典当行经营方式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当金不同。旧式典当行从剥削角度出发,往往压低当金,即所谓折当比例常常在50%以下。新型典当行则普遍将当金数额定得较高,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交当人的利益,真正满足其生产经营或消费的需要。在这方面,当时中国有关部门曾做出详细规定:"典当的拆当比例,一律按当品评估的价值计算,最低折贷金额不得低于现值60%,最高可达90%。"不难看出,此处规定的当金起点是相当高的,其幅度也是相当大的。据此,国内大多数典当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虽有所变通,但基本上符合国家高当金的指导性原则。

其次,新旧典当行经营方式的区别还表现为利息的不同。这种不同并非利息高低多寡之差异,而是在利息结构,利息与当期的关系方面存在着差异。

关于利息结构,旧式典当行只公开收取单一利息,通常不收附加费用且受法律禁止。如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苏州昭文县对于典当行除利息外加收栈租费予以查禁称:"该县乡典苛索出栈,应请勒禁",并严厉宣布:"嗣后乡民当赎米麦花豆,典当毋得利外苛索出栈钱文。商民属遵定例,永远遵守。倘敢阳奉阴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行通详重究,决不宽假。"但这并不等于各地典当行私下不收,也不表明旧式典当行剥削不重。相比之下,新型典当行根据社会历史条件、客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公开提出收取广义的当息--服务费。如北京的两家典当行当年都一致规定,"按典当金额收取服务费(包括利息、税金、管理费、保险费、栈租费等)",并声明"服务费在支付当金时即行扣除。"利息结构的如此扩大,是中国现行法规所允许的,据当初有关部门规定:"典当利息标准可以只收利息,不收其他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也可既收利息,又可以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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