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法院:一男子信用卡诈骗他人受刑法处罚

原创 zhangp  2020-02-26 12:12  阅读 1,170 次

2月21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某诈骗罪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交谈时称自己需要500元钱急用,被告人方某某称可以帮忙王某某刷信用进行套现,遂被害人王某某将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信用交予方某某进行套现。2018年5月20日,因被告人方某某自己的三张信用即将到期而无钱偿还,产生了虚构自己因刷被公安机关调查,需要钱来摆平,骗取王某某一笔钱的想法。被害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方某某与同案人的共同欺骗下,对方某某虚构的事实深信不疑,在担心是因刷自己的信用可能会被调查的情况下,则表示由自己来承担请客、送礼的两万块钱费用。

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某贷款平台贷款三万元钱并将其中的两万块钱交给了方某某,方某某在骗取两万块钱后将其中的158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三张信用欠款,剩余钱款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诈骗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现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该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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