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9日
乌鲁木齐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扩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拓展融资租赁业服务领域为重点,完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在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市场渗透率,整合优质资源集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引导相结合、改革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拓展国际市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企业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升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融资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通过加快本市企业成长、转化原有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外地融资租赁企业,使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逐步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整体实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创新发展方式。支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创新商业模式,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加强合作,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以融资租赁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出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引导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与我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合作,开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同时鼓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境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试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探索以版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鼓励开展经营租赁、转租和回租等其它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联合开发产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等新型产品,在采用直接融资租赁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支持企业采取转租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捆绑租赁等多种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针对融资租赁项目特点,实行单独授信,开发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进入融资租赁业。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为承租方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疆股权交易所等挂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净效率。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要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准确如实登记公示。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拓宽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促进资金跨境流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促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立足我市产业优势,支持石油化工、工程机械、纺织服装、现代服务业、现代会展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战略性产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环保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开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有效推进产融结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资产管理能力,防控经营风险。支持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把发展融资租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推进创业创新的有效手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多途径提升融资租赁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关注度。建立融资租赁业促进政策和监管服务体系,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稳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查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对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等提出申请,市房产、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并办理登记、公示、确认、发证等相关手续,更好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落实财税政策。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区(县)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具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减按征收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四)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信用报告,防范交易风险。融资租赁企业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风险防范。市、区(县)两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统计制度、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监督管理,严禁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以融资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出口等经营活动,按照《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实施意见》(乌政办〔2016〕173号)相关规定,适时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控制风险,建立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利益共同体,形成共同发展体系,实现行业平稳运行。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制订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推动我市有条件的高校增设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在我市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培训基地、开展相关培训,加大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引进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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