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工作,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份社会保险费业务期和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
缓缴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
缓缴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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