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股东违规减持股票,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原创 xiangjf  2020-02-12 16:11  阅读 1,216 次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或公司 证券代码:603022)股东曹立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14日,曹立峰直接持有新通联股票9,9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曹文洁的一致行动人。2019年3月15、19日,曹立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票500,000股和500,000股。3月20日,曹立峰公告股份减持计划称,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5%。但曹立峰于3月20、21日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票805,600股和194,400股。曹立峰在上述4个交易日的减持行为合计减持公司股票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曹立峰连续多次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合计违规减持数量较大。曹立峰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曹立峰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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