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劲平于2000年至2015年担任大连银行行长、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主持大连银行全面工作、审批发放贷款及主管协调全市金融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贿赂款物共计791.52万元。其中,XX英与王劲平共同受贿财物价值33.78万元。此外,王劲平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共计折合404.4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王劲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已缴纳)。二、王劲平受贿所得财务和来源不明财产依法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劲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下发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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