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行哈尔滨中心支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公积金中心要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积金逾期贷款清收力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依据《通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根据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还款能力应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城市基本生活费、家庭负债及担保负债等情况综合评估。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通知》指出,公积金中心要建立贷后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贷后检查,评估贷款楼盘项目风险,监测借款人征信和收入、抵押物价值、保证人财务等变动情况,及时识别、发现、处置风险。公积金中心负责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对催收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要单独管理。
公积金贷款根据逾期情况可分为五类,公积金中心应根据逾期类别采取相应催收措施,并形成真实完整的催收记录。具体如下——
1. 关注类贷款 :违约期在 3 期以下的贷款。
2. 违约类贷款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达 3-6 期 ( 含 3 期)的贷款或累积逾期 6-12 期的贷款。
3. 逾期类贷款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达 6-12 期 ( 含 6 期 ) 或累积逾期贷款超过 12 期的贷款。
4. 或损类贷款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达 12 期以上 ( 含 12 期 ) , 逾期金额较大的贷款。
5. 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处置担保房产后仍不能全额清偿的逾期贷款。
《通知》要求,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协同机制,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互通借款人缴存、提取、贷款、还款、逾期和变更等信息。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按照逾期贷款分类开展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可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应告知借款人失信的利害关系,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示。公积金中心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于失信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可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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