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韩某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控制或购买的多家空壳公司为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对晋中银行等7家银行实施诈骗,并将诈骗的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利息、及进行个人消费等。
2015年11月,韩某巍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巨额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逃匿。统计显示,韩某巍共计实施贷款诈骗17次,七家银行被骗贷2.7510亿,截至案发仍有2.4988亿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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