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与补缴、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账户转移、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开具单位缴存证明、错账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等。
已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数据,可不提供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2.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要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当月25日前办理;缴存职工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后六个月内原则上不得在原缴存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电话、经办人姓名及电话变更的,缴存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盖章)。
已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单位,由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数据,可不提供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信息变更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法对应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需要注销登记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条件
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3.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全部办理转移或已按规定办理了销户提取。
二、办理要件
1.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2.《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已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由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方式解决,可不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第九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严格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在限定月份内只能调整一次。
二、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
2.《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第十条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比例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办理要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四章 汇缴及补缴
第十一条 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通过支票转账、网银划转、财政拨付、直接代扣等方式,将单位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多缴、少缴或逾期缴存。
第十二条 补缴
一、补缴情形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办理要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职工年度正常缴存部分与补缴部分之和,不得超过年度缴存额上限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汇缴及补缴汇款时须在汇款用途中列明“单位代码”。当月单位缴存清册如有变动,须先向中心申请缴存清册调整,再按核定后的金额进行汇款。不允许缴存单位未经核定将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若单位多缴、少缴或未经核定将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心按退款处理。
第五章 降低比例缴存及缓缴
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或《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需提供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书面意见;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近两年)、工资报表(近两年)、第三方审计报告(近两年)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中心自接收单位相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并提交下一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单位不办理补缴、也不再次办理缓缴手续的,中心可将其视为欠缴1年(含)以上的“正常”单位,对其进行封存。
第六章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及转移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封存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或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无接收单位的职工,从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2.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退休批复、调动文件、社保减少表等)。
当月25日前办理;缴存单位提供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申请表》必须明确人员减少原因,如离职、退休、死亡、调动、提前退养,未明确减少原因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启封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或者职工自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单位应按新缴存基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当月25日前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转移
一、转移类型
账户转移分为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中心可自主处理职工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并户手续。
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二、办理情形
(一)同城转移,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不同缴存单位之间转移的情形。
办理要件:
职工本人身份证。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内部转移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员代为申请。提供:
1.经办人员身份证;
2.委托职工的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异地转出,指职工住房公积金需由中心转移至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情形。
转出条件: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半年;
2.职工在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职工在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办理要件:
可向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具体要件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三)异地转入,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至中心的情形。
转入条件:
已在中心开设个人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办理要件:
职工本人身份证。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员代为申请。提供:
1.经办人员身份证;
2.委托职工的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台港澳同胞(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范围
个人缴存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严格按照按我市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办理要件
1.芜湖市扬子银行一类银行卡;
2.本人《芜湖市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个人收入及流水证明材料。
(一)个人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5000元以下的无需提供个人收入及流水证明材料。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离职职工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本人《芜湖市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收入及流水证明材料。
(三)每月25日为缴存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个人缴存公积金扣款时间,个人缴存者须在每月25日前将款项存入汇缴银行借记卡或存折中以备扣款。
(四)参照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文件,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且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五)个人缴存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银行卡等信息若有变更,须及时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六)个人缴存者在原单位已开设过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封存且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则应在办理个人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后,办理转移并户手续。
(七)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和退休外,必须按贷款时确定的月缴存额继续缴存公积金,不得停缴或降低月缴存额。
(八)每月24日起,停止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销户、转出业务。
第十九条 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缴存人”)。
二、缴存方式
进城务工农民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方式缴存:
(一)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缴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申请办理。
乡镇或街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缴存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或从事自由职业的证明;
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缴存人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乡镇、街道指定账户,由乡镇、街道统一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缴存人到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务工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社区开具的从事自由职业的相关证明;
4.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账户扣缴方式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己申报,并由乡镇或街道负责审核,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银行流水或其他佐证材料(如土地、山林、鱼塘承包合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并严格执行我市当年公布的缴存基数及比例标准。
缴存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申请提取和销户;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和退休外,必须按贷款时确定的月缴存额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停缴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取利息。
第八章 开具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办理要件:
1.开具缴存证明的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当月或上月《芜湖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
第九章 错账调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发起错缴调整
办理要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调整申请表》一份;
4.如调整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被调整职工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办理错缴更正时,单位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征得职工个人同意后,由职工本人在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调整事项说明并签字。
第十章 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及业务办理
第二十三条 网上查询及业务办理渠道
一、登录中心网站(http://gjj.wuhu.gov.cn/index.aspx)或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sptWsbsController/wsbsIndex.htm)查询及业务办理;
二、登录皖事通、城市令、支付宝APP查询及业务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单位盖章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涂改;
2.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3.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4.申请表册中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5.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信息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房金中心〔2016〕48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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