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175元没还变2万多,法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

原创 zhangp  2020-01-18 00:32  阅读 1,333 次

西安的熊先生去年底向银行贷款15万元准备买房。在查看自己的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11年前上大学时办了张信用里欠有175元没还,毕业后自己也没去在意,这笔欠款现在已滚到了22449元,且征信中已显示为呆账,不仅影响了他的个人征信,还对他的贷款产生了消极影响。熊先生表示,银行没发短信及打电话通知过他,没有做到催收的义务。目前双方仍在沟通解决当中。

在本案中,当事人175元欠款,银行主张的罚息和复利达2万余元,如果175元的贷款按欠款期间的贷款利息收入计算其损失,银行计算的罚息和复利远远超过了其实际损失的30%,可以请求法院减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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