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商行违法发放个人贷款遭罚 3人遭警告

转载 银保监会  2020-01-15 11:46  阅读 791 次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存在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8号)显示,黄忠对陕西秦农农商银行碑林支行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9号)显示,陶溢涛对陕西秦农农商银行碑林支行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0号)显示,郭莉对陕西秦农农商银行碑林支行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26号。经营范围为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资本80亿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05月15日。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持股9.5%,为持股份额最大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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