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政策详解

原创 zhangp  2020-01-13 11:46  阅读 1,244 次

​​根据国、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工作要求和《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充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医保〔2019〕92号)文件精神,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9.9%,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7.9%,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基数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来源: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一、两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是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和制度保障能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是两项保险合并后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工作目标,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定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两险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驻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的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以个体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基数,统一征缴。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两项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利用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同时不断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情况。

三、解疑答惑

01.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不是“五险”就变成“四险”了?

答:不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继续保留生育保险险种,保留生育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只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基金和经办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并没有取消生育保险险种,合并实施后仍然是“五险”。

02.问:我参加了职工医保,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呢?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需要单独另行办理参保手续。

03.问:我参加生育保险怎么缴费呢?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费,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04.问:我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我想了解下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们单位的参保缴费比例会不会增加呢?

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没有发生新变化。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险合并实施不会增加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负担。

05.问:我预产期在明年,到时候分娩住院对定点医院的选择有没有影响呢?

答: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只要选择的分娩住院医院属于医保定点医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就能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支付。

06.问:我明年分娩住院时生育保险的报销费用会不会受合并实施的影响呢?

答:因两项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进行了统一,对企业职工来说,生育医疗费报销费用不仅不会降低而且会比合并实施前更高。

07.问:合并实施了该怎么报销分娩住院费用呢?

答: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符合规定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您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分娩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支付费用。

08.问:我是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参保人员,请问生小孩除了报销分娩住院费用外是否还能领取生育津贴呢?

答: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以享受按政策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发放。但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

09.问:我是机关工作人员,我生小孩有生育津贴吗?

答:没有。财政供养的参保人在生育产假期间,国家财政仍然对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故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10.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合并实施呢?

答:全市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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