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1、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属分支机构,应了解所属企业的详细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 2、企业证照是否年检有效,各证照反映的企业要素是否一致。 3、注册资本是否与现行章程相符;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及财务报表入帐是否一致。 4、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办理业务期限;经营范围是否与办理业务的用途一致。 5、章程及有关修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股东签章,对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是否有限制。 6、验资报告中股东是否与现行公司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比;实物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 7、涉及的资质证书及行业许可证书,应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审核工商局打印的户卡是否与上述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1、基本户、一般户、专户及临时帐户开立情况,主要流水结算行。 2、综合查询中是否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记录;了解企业整体融资(含直接融资)额度、用信品种、担保方式及对外担保情况。 3、重点审查企业与农行的合作情况: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合作过程中信誉如何,在我行流水结算情况,当年信用等级是否已评定,是否满足本次授信中用信品种准入要求。 1、特别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个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任职经历、从业经验、社会信誉及地位;是否有兼职情况,兼职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不良记录,不良形成原因及解决情况;个人股东之间的关系;人行查询情况中是否有不良,不良形成原因;个人财产调查是否详细,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供抵质押的财产及担保意向。 2、客户股东为法人客户的,应了解股东的背景,重点包括其所有制性质、实力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关联或集团的认定理由;集团股权及关联架构;业务关系如何;资金往来情况如何;整体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在我行融资额度、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 1、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存在授权时应审查: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何;受托人身份证明;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 2、法律文本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签章的名称(姓名)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 3、根据企业章程分析企业有权决定贷款的内部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董事)是否在工商局备案的注册及登记资料显示的范围之内;股东(董事)会决议出席及签字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签字与预留签字样本有无明显偏离;授权代理股东(董事)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决议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贷款的内容有偏差。 (1)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②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⑤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2)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1)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②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④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⑤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⑨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2)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②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②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④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设备先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在X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7)主要管理人员具有1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盈利,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8)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9)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10)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可不受第(7)款的限制。 ①法人代表以及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③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④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企业所处行业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或淘汰行业、工业设备及产品,外资企业投资行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当前对行业的基本政策。 是否为本年总分行明确的高风险行业;经营方面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相关业务品种的准入条件。 经营场所(位置、面积、权属);人员配备情况及结构;涉及生产及加工的,应提供其机器装备情况及产能且是否有符合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产品保管情况。 企业在该行业的积累;经营及管理模式;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保障。 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及稳定与否;产品采购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产品的平均利润情况。 企业发展潜力和软硬件改造提升情况;发展预测是否明显偏离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情况。 除对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上述第(一)至第(五)审查外,还应掌握集团经营模式、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交易运做情况和集团内经营实体和非经营实体。 除对企业进行上述第(一)至第(五)审查外,要特别对企业上年度及本年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和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进行审查。 应重点关注与授信时相比,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更迭、软硬件升级改造、上下游合作客户变更及授信时发展预测的实际落实程度等情况,把握相关变化对企业经营及还款风险程度的影响情况。
是否为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是否有调查核实认定;审计的会计师事所是否为我行不予认可的事务所;审计是否有专门目的;审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附有报表附注;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的,是否有调查说明。 各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 核对财务数据调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与CMS录入一致、财务比率的计算是否准确(需要采用有效数值和平均数值进行测算的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测算) 对于报表中余额较大的科目应关注其形成原因、构成及帐龄;是否存在关联单位往来资金,存在往来资金的形成原因。 连续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中有无异常变动科目,财务比率有无异常变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调查说明及可明显推知的理由。 财务核算规范是否;连续年度的对比,反映企业自身发展变化情况;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及经营增长状况的优劣;从保证授信安全性的角度,是否需要对企业某些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进行规范或限制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财务指标变动状况,特别注重财务异动情况,深入了解并分析其变动的深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对用信偿还能力的影响程度,充分揭示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1、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的数据。 2、对财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3、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如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帐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帐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如造成当期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大额原料采购所引起,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审查时应注意剔除季节性收购等偶然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历史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XX、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收入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等。 5、注意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对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申请人通过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成本。 7、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
以公式法测算的,采用的行业可接受值是否准确,授信理论值测算表中各项数值填写是否正确;采用担保法测算理论值的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对应行业可接受值时,要对照行业目录,尽量选择较细分的行业级别所对应的行业可接受值,无法找到对应目录的,可选择尽量接近的行业可接受值。 2、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于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60%(含)以上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4、测算公式中的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不得剔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金占用的相应额度;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中如包含企业在农行办理的低风险信用额度,则在得出的T(授信额度理论值)中应剔除相应部分额度才是企业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使用安排;企业资金周转情况;整体流动资金使用包括的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的相应比例;授信额度是否考虑了企业对整体授信的偿还能力。 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一般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审查人员还应结合企业的结算流水、交易特点及通常的交易规模分析判断贸易背景的合理性,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应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其对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过程及调查方法并结合分析。
(一)存在受信企业的物的担保及第三人的担保组合情况 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就XX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材料。(二)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应在对其他保证担保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不含自然人担保)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 3、其他保证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应有所属企业授权并了解其详细情况) 主体审查及财务审查参照受信主体审查进行,另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经营期限是否覆盖保证期限;是否存在互保及循环保证;信用等级是否评定且符合要求;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实缴的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担保额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方可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我行禁止接受保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短期信贷业务且担保期限符合规定;可担保额度测算是否准确。(三)抵押担保(应对抵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产权属是否经过了房管局网站的查询并核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情况。 是否属于我行不得接受的财产抵押八种类型;抵押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抵押期限;抵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并经有关调查人员确认抵押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抵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情况;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抵押权属证书记载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抵押物处置是否有限制政策;抵押物使用情况,如存在出租,租赁人是否出具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材料;在建工程是否已有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放弃抗辩抵押权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四)质押担保(应对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的范围;是否存在农行不接受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六种情形;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扣除了应扣除的款项;质押物价值波动是否较大,估值及保管的难易程度如何;金钱、商业汇票、保单、仓单、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权及以外币计价的质物是否能够落实农行制度的具体条件或要求;质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质押的债权;农行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否能够落实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三方保管的质物是否已取得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保管合同、记载保管事项的书面文件及财产保险单 质押变现的操作程序难易程度;质物属性及变现中的潜在受众如何;质押期间产生风险时的处置措施如何;是否需要且能够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