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农商行淮安分行违法遭罚70万

转载 银保监会  2020-01-10 11:29  阅读 1,169 次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淮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贷款业务经营不审慎,贷款被挪用;票据业务经营不审慎,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淮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张文新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贷款业务经营不审慎,贷款被挪用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安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淮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周彦江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贷款业务经营不审慎,贷款被挪用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安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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