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盐城建湖支行违法遭罚40万

转载 银保监会  2020-01-09 17:14  阅读 806 次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7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湖支行违规办理贴现业务形成垫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江苏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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