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自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或转换为固定利率。此次调整,涉及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数据显示,2018年末,我国住户部门贷款余额47.9万亿元,住户部门贷款余额占存款类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为35.1%;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5.8万亿元,占住户部门债务余额的比例为53.9%。作为存量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房贷会因LPR产生怎样的变化自然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来看,存量个人住房贷款也确实是着墨最多、解释最详细的部分。但从LPR的“前世今生”来看,房贷并非政策的第一着眼点。
LPR从诞生之日起,它就肩负着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的重任。
2013年10月25日,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它被设计为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最初各界对新的定价机制寄予厚望,然而在随后的运行过程中,LPR多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来设定,走势与贷款基准利率相差不大,对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影响也十分有限。
近年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举措不断,如何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成为金融政策面临的一大难题。在此背景下,使命未尽的LPR再次进入政策视野。
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同时明确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经过多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我国的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仍保留存贷款基准利率,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LPR形成机制,提高LPR的市场化程度,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据悉,截至去年12月,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此次存量信贷转向LPR为基准,规模达百万亿级别,被业内认为是“一小步之后必然迈出的一大步”。
毫无疑问,个人住房贷款也会因此产生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在全球市场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市场对LPR走低普遍抱有预期,房贷会否因此受益成为楼市关注的焦点。
过去1年,LPR下行趋势明显。1年期LPR下调3次,累计下行16个基点;但5年期以上的LPR利率只调整了一次,下降了5个基点。不少分析认为,虽然“换锚”之后,房贷与LPR挂钩,但总体上影响有限,不宜从房贷角度对LPR进行过度解读。
“稳”仍然是楼市的第一关键词,LPR的到来并不会让个人住房贷款出现大的波动。此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明确表示:“房贷利率由参考基准利率变为参考LPR,参考的基准变了,但利率水平不能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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