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诈骗最喜欢什么样的人?

转载 微信公众号:央视社会与法  2020-01-07 15:39  阅读 1,264 次
 

年底了,网络贷款诈骗又蠢蠢欲动。

这类骗子最喜欢什么样的人呢?

嫌麻烦的人

这类人在年底资金周转紧张,但又觉得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时间长、手续多,因此把视线转向了互联网贷款平台、APP,以解燃眉之需。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点,把诈骗的黑手伸向这类人群。他们以大额度、低利息、不要征信等幌子实施诈骗,不少人因此上当受骗。

多地警情显示:年底是网络贷款类诈骗的高发期。

 

骗子的套路都差不多,常用这三种套路↓↓↓

1假装审核未通过,要求贷款者花钱办手续

王某急需资金周转,便点开了某网站弹出的贷款广告。王某根据贷款网站的提示,一步步填写个人信息,没过多久便接到一家贷款公司的电话。王某告知客服自己需要贷款6万元,客服表示申请贷款需先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审核通过后才能放款。

在与客服的联系中,王某被要求支付900元购买一份“保险”用于担保此笔贷款。办完“保险”后,客服又继续告诉王某,公司查询发现他的征信记录不太好,贷款放不下来,并表示他们公司可以帮助优化征信记录,只需再支付1900元即可。着急用钱的王某为了顺利贷款,再次支付了1900元。

第二天,客服又告诉王某,公司最近办理贷款的人很多,如果是公司的会员,放款就会快一些,但是成为公司的会员需要支付一定的会费。王某便再次支付了2000元会费。最后王某等了十来天也没有拿到钱款,对方也已失联。

2欺骗贷款者花钱“买信誉“

李某因用钱在微信公众号“众来期”平台填写了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表。平台显示李某可申请贷款额度为5.2万元,却无法提现,于是李某联系了公众号后台人员,对方回复称李某名下没有任何资产,他的信誉还不够,但可以通过缴纳888元由对方帮忙进行信誉包装。

为了能贷到钱,李某将钱汇到了对方提供的账号中。钱汇过去没多久,对方发来消息称,还要交4000元担保费,交完后平台将在3天内放款,而这4000元会在还款日退还。3天后,李某只提取了1000元,对方称这是首提额度,也是免息的,剩余的5.1万元要55天后才能提取,李某这才如梦初醒,要求对方退款时,微信却遭对方拉黑。

3先交“会员费”再贷款

马某因近期资金周转不开,遂在网页上浏览贷款平台信息,并根据网页上的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及申请贷款额度等信息提交到网页上去。

第二天上午,信贷专员联系马某,并称欲贷款5万元,需要下载一个名叫“云信贷”的APP,并需要开通888元或者1688元的会员才能放款。对方向马某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

马某信以为真,将888元转入对方银行账户中,到账之后,对方又告诉马某888元会员名额满了,需要再次缴纳1688元办理高级会员,马某又将1688元汇入对方银行卡,后对方称,马某注册APP时填写收款银行卡卡号错误,让马某再次缴纳5000元保证金。马某这时才发现自己被骗。

总结一下,骗子喜欢这样做:

1

通过给被害人打电话,或者网页、微信、QQ等渠道发送低利息、高额度、无抵押、当天放款等诱导性贷款广告,诱骗受害人在其虚假平台注册个人信息申请贷款;

2

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收取手续费、预付利息、保证金、会员费,或者要求打款刷银行流水,以及向指定账户汇验资款以证明还款能力等等,来实施诈骗。

可以看出,不法分子能够成功实施诈骗,往往是利用了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然后一步步设下陷阱。

在此,小编提醒您,在申请网络贷款的时候要做到“一要三不要”。

1要提高防范意识,办理贷款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1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

2不要轻信陌生推销电话及网络贷款信息;

3不要轻易给对方转款,凡是放款前先收费的“贷款”行为往往都是骗局。

最后,要告诫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财产诈骗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从严惩处的刑事犯罪行为,请不要以身试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诈骗!

 

编辑:朱方 / 王再通

主编:康宁

编审:王水雯

监制:王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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