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92号)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违规与“票据中介”开展票据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民生银行长春分行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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