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存量贷款定价“换锚”:提升政策传导效果

转载 金融时报  2019-12-31 18:11  阅读 756 次

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推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是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工作的重要一步,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环,可谓意义重大。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整体来看,《公告》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实际利率形成中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降,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经济领域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精准滴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进一步引导融资成本下行

自8月份LPR改革以来,已有接近90%的新发生贷款参考了LPR定价,当前推动存量贷款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业内专家认为,存量贷款按照LPR定价,LPR引导融资成本下行的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将带动社会融资成本出现明显下降,有助于稳增长。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实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加快和扩大LPR在存量贷款中的应用,使LPR全面成为贷款定价的基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LPR在贷款定价中的关键作用,使贷款利率能够更及时地反映市场利率变化,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进一步分析称,《公告》的实施,对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能让其真正体会到更加实惠、市场化以及灵活的贷款利率,切实感受到利率价格的下浮。对于银行来说,能够推动其加强市场化经营,促进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存量房贷在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存量房贷利率转换如何确定备受社会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具体来看,《公告》明确,存量房贷定价转换有两种方式:如转换为LPR,则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份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的利率水平等于原来的利率水平;如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转换方式,转换后的房贷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原有的利率。董希淼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在流动性合理充裕、市场利率有望下行的情况下,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同时也有助于控制上升较快的居民部门杠杆率。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银行会提供浮动和固定两种贷款报价,但在预期LPR下降的背景下,购房者通常会选择浮动利率报价。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购房者实际面临浮动或固定贷款报价的选择,至于选择哪种方式,购房者可以和银行协商。但加点数值一旦约定好,在合同固定期限内是不变的。

  多家银行稳妥推进转换工作

“LPR改革既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按照‘先增量试点、后存量并轨’的路径稳步推进,也充分考虑了银行经营现状和维护客户关系的需要,给银行和客户预留了充分的准备期。”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来看,存量贷款改革对银行的影响可控;从长远来看,改革有利于提高银行自主定价能力,为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董希淼认为,对银行来说,在按照央行要求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应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风险定价体系建设,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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