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履职回避全面施行!划重点

原创 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报  2019-12-26 18:05  阅读 2,626 次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

我们来看看《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共由7个部分、21条内容组成:
总体要求、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
任职回避、业务回避、
回避程序、工作落实、回避惩戒
《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
关键人员普通员工
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
回避方式和程序,
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
作出规定。
-我是详细内容的分割线-
银行员工履职回避全面施行!划重点 保险 第2张
适用于哪些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适用于哪些员工?
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
(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
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
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
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
“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普通员工”:

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员工。

应回避哪些亲属?
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
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
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对“任职回避”做出哪些规定?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对“业务回避”做出哪些规定?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对“回避程序”做出哪些规定?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如何推进回避工作?
 
➤➤“3年整改过渡期”➤➤
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
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
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
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
要求机构原则上
2022年底前将存量任职回避问题
清理完毕。
➤➤“可视情况延后”➤➤
确有困难
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
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
按豁免回避权限
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
或高管层批准后
可适当延后。
➤➤“3个月内报送监管”➤➤
摸排情况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
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
3个月内
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确有特殊情况的,
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同意
可适当延后报送,
延后不得超过3个月。
 
“逃避履职回避”如何惩戒?
 
➤➤内部问责➤➤
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
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
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
依据机构内部
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监管约束➤➤
各级监管机构应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
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
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
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
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
开展整改问责。
对于严重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
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实习记者 仇兆燕
实习编辑、制表 王梦萦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回避对象、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惩戒七个方面、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对《指导意见》适用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亲属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二是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只要求在办理重点业务时进行亲属回避。
三是推动机构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主要对履职回避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制度办法。同时,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求各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方面,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五是适当增强制度弹性。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和公示后予以豁免。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
以下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问:
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突出重点。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着重抓好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工作。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在从事重点业务时实行业务回避。
(二)底线思维。《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原则性的底线要求,各机构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要求。
(三)强化监督。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落地生根”。
(四)稳妥有序。履职回避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相关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在严控增量基础上,分步清理存量问题。
问:
《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一)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对《指导意见》适用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亲属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二)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一是对关键人员在实行业务回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任职回避要求,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二是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重点的业务回避,要求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
(三)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监管机构将给予指导。同时,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求各机构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机构获取的信息原则上只限于与员工存在回避关系的亲属信息,获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规。
(四)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问责。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二是强化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五)适当增强制度弹性。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机构在履行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削弱内控机制有效性、有利于机构稳健运行的总体原则,科学制定存量问题的分步清理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履职回避工作落到实处。
问:
《指导意见》对关键人员的任职回避要求具体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
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问:
《指导意见》对监管机构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一)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履职回避制度。《指导意见》主要对履职回避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由各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有关制度细则、落实方案等。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指导意见》要求机构将自身制定的履职回避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存量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等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指导把关,并督促其抓好落实。
(二)对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问:
《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2日,银保监会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期间,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和多位个人结合有关实际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并与部分机构当面沟通,采纳了有关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适当放宽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并修改了部分表述。还有一些关于具体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到对具体条款的理解,在前面的问题当中我们也作了说明解释。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推动《指导意见》稳妥有序地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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