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唐某军刚升任副行长,就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12月19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揭开了湖南蓝山农商银行支行长违法放贷、挪用资金的违法事实。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军,男,1988年11月出生,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任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大洞支行副行长(主持全盘工作)。
经查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唐某军利用担任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副行长(主持全盘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向17名借款人发放贷款697万元,至今尚有382万元未收回。
事实上,这些贷款的违规发放,仅凭唐某军一人之力尚不足办成。判决书显示,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客户经理和会计未履行客户经理职责,对贷款发放后唐某军要求其补签字时不阻止,也不向蓝山农商行汇报。另有该行员工李某直接将密码长期泄露给唐某军使用。
另经法院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军利用担任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信贷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将客户徐某4人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835万元不入账,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军身为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主持全盘工作的副行长,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唐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挪用资金罪,决定唐某军对执行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唐某军不服,提出“愿意归还已挪用的资金和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在二审审理期间,唐某军的亲属已代为将唐某军挪用的资金本息19.9万元返还给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代为唐某军缴纳罚金5万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对唐某军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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