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亿银行诈骗案细节曝光,”打点费”花了1.8个亿

转载 券商中国 云中隼  2019-12-24 16:09  阅读 783 次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透露了此前徽商银行蚌埠某支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其他银行理财资金诈骗案的相关细节。在多方物色后,某全国股份制银行10亿元理财资金成为此次诈骗案的目标。
在案发后,这家股份行的“内鬼”李某也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通过利率拆分等形式,李某在这笔10亿元的理财产品中非法占有30bps的中收业务收入,且通过国元证券以收取财务费用的方式规避合规,高额的回扣给带来的是三年有期徒刑和职业生涯的毁于一旦。
在早期同业业务野蛮生长的时期,吸收同业资金对接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赚取利差均属行业正常现象,这不仅是金融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更是市场价格发现的重要渠道。然而,庞大的同业业务更给金融行业织就了无数密集关系网,大量金融犯罪因此而滋生。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仍然“在路上”。
内外勾结诈骗理财资金
在2017年,央视新闻即报道过“男子设惊天骗局 内外勾结伪造印章诈骗银行14亿”的银行诈骗案件。而在近期,随着相关判决的不断落地,案件细节也不断丰满。该男子和同伙成功地从山西一家银行骗取4亿元后,二度作案故技重施再骗10亿,该判决书则对该案件的细节进行了曝光。
凭借假冒的公章印章、串联多名金融从业人员,相关犯罪分子屡屡得手。在尝到甜头后,这一团队将目光投向大型商业银行,某全国性股份行即成了此次犯罪的受害者之一。
裁定书显示,在2015年5月,王某、陈某、常某等人,围绕常某银行(支行)行长的的身份,确定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资金,理财协议标的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确定诈骗模式后,相关人员曾多方物色猎物,目标银行曾包括廊坊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但均未能成功。直至2015年10月,在与某全国性股份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此次案件的女主),这起目标明确的诈骗才算揭开帷幕。
通过层层传递之下,李某在向某全国性股份行总行汇报后同意购买这笔10亿元、两年期的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为5%。在业务协商中,年化利率被最终拆分为4.7%+0.3%,常某称其中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双方最终商定,这家全国性股份行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千石公司发现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并函告某全国性股份行,这家银行随即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并展开内部调查。2015年12月-2016年5月,王某、常某将千石公司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中信银行,又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
而据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时任副支队长介绍案情时称,10个亿的资金套出来以后,仅支付中间相关人员的费用,就花掉了1.8个亿,常某作为银行的基层负责人,因欠下了巨额的债务无法偿还,不得不接受王某提出的条件。
80后金融女被判三年
作为受害者某全国性股份行的前员工,李某在案发时已跳槽到平安银行。不过,这并不妨碍对其进行追诉。
在2016年,王某等人因伪造印章材料被某银行识破随即报案,导致骗局全面败露。2016年6月,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专案组,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2017年10月,李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在次月被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受贿金额上,一审法院认定为300万元,并以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
为何作为受害方的员工,李某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法院认定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李某有非法占有案涉钱款的故意。在该笔理财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上限的情况下,李某擅自决定并提出将收益率拆分,对于其中0.3%的收益部分安排虚假财顾协议的形式违规收取,并多次要求相关方将费用支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在其离职和某全国性股份行内部核查时,对其中300万元进行隐瞒。
第二,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在已经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也明知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对于业务办理中的理财产品与官网发行的产品内容不一致、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未亲自核章面签、用章管理不规范、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不合规行为,其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种种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协调继续推进业务,致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事实上,拆分利率本身是正常的业务行为。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可以拆分利率,除主协议外,用另一种协议约定相关利率,行内称为中收业务。
据多名证人证实,这家银行购买其他理财产品时,除了在审批单上写明的年化收益率外,不会收取其他收益。中间业务收入靠提供服务获取,没有服务就不可以收取。所有的收益都要体现在书面协议上,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也正因为此,由于未经该银行内部审批,李某的擅自行事属于违规操作。
借道券商财顾费用走账
在将利率分拆后,如何资金转入自己囊中,这就需要专业金融人士的业务素养和同业业务中的人脉关系。在该案中,李某就拉来国元证券资管部签订虚假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从而收取相关费用。
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17日,李某便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完某,私自承诺支付2bps费用,让国元证券帮助收取购买该笔理财产品由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在达成某全国性股份行购买徽商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后,李某与国元证券商定,由国元证券收取该笔费用,再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出去,并要求完某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随后,2015年11月6日,国元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许某和完某前往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常某办公室,代表国元证券与冒充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虚假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李某曾告诉完某,若该银行总营相关人员询问,就说国元证券收取了300万元。
不过,这笔资金其实也并没有实际落入李某的手中。在案发前,李某曾多次联系许某,协调让国元证券将600万元中拿出资金支付中介费、介绍费等,均被许某拒绝。在案发后,该笔资金被蚌埠市公安局冻结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据完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他声称自己及国元证券将这笔6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作为中信总营和李某基于多年来合作给予国元证券的“弥补”,所以没有正当原因不可能退款,更不能向个人转移支付。李某以某全国性股份行名义找国元证券收取时,因领导不同意没有支付出去,且李某没有明确提出过这笔钱用于抵扣或减免该行总营的相关费用。
而据国元证券资管部总经理证言,在获悉该笔交易后,其向完某、许某表示,公司有要求不能给个人或者第三方支付好处,只能是金融机构之间公对公的居间业务才可以谈。在向总裁汇报后,总裁说公司可以做财务顾问业务,但这笔业务不能给任何人好处。
在李某的解释中,对于理财协议之外这30bps的收益,自己是在该银行资管账户不能收取的情况下,不得以让国元证券以财顾费用的形式收取,其目的是为了中信总营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理财协议外的30bps系国元证券通过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一次性收取600万元,在形式上与案涉的理财业务没有任何关联,这家全国性股份行对该笔费用也不享有任何权益。该银行与国元证券之间也未达成过折扣、折抵、减免管理费的共识。且在李某离职时和该银行内部调查中,仍然有隐瞒国元证券收取真实数额的行为。因此对李某的诉求未予支持。
打击金融犯罪在路上
在早期同业业务野蛮生长的时期,吸收同业资金对接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赚取利差均属行业正常现象,这不仅是金融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更是市场价格发现的重要渠道。然而,庞大的同业业务更给金融行业织就了无数密集关系网,大量金融犯罪因此而滋生。
就近期披露的多起金融圈刑事犯罪手法来看,大多通过多层产品嵌套、复杂交易设计、人员层层转推等方式,规避监管层及公司管理规定,从而达成个人牟利。而由于“监守自盗”型犯罪较多,专业金融精英操刀,使得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和智能化,行业特色明显。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近年来金融监管、金融反腐等力度的不断加大,执法能力同样得到明显提升。据媒体报道,在12月3日的最高检开放日上,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不让那些假“金融创新”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惩罚。
据郑新俭透露,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金融诈骗类犯罪22340人,同比上升32.2%,起诉26608人,同比上升17.9%。
此外,最高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每周六结合当前高发、多发、新型的金融犯罪,以案释法、以案为镜,加强风险提示,提高防范能力。“下一步,最高检将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共同携手,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本文地址:https://www.betax.cn/56991.html
关注我们:请关注一下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贝它财经的公众号,公众号:betacj
温馨提示: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贝它财经对观点赞同或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来源于 券商中国 云中隼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