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证券时报·e公司率先报道酒鬼酒(000799)原经销商石磊实名举报2012年54度500ml老酒鬼酒添加“甜蜜素”后,事件在周末持续发酵。
酒鬼酒在12月21日上午发布一则声明,称从未采购过甜蜜素,并指控举报人“因与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意欲谋求不正当利益。”石磊则在此后强硬回应:不想打口水仗,希望立即对上述批次及公司其他酒品进行公开、公正的检测,给公众一个交代。
双方各执一词,使该事件逐渐走向“罗生门”。不过,酒鬼酒正在“酝酿”更为详尽的回应,12月22日上午,公司董秘李文生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适时会有进一步的公告与说明。
12月22日晚间,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再次重申未采购过甜蜜素,且石磊手中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产品于2012年生产,为独家定制产品,在出厂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
提请全面检测
市面流通产品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关注到,澄清公告提出了“独家定制”的概念。
酒鬼酒公告称,2012年4月19日,石磊控制的北京来今雨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来今雨轩”)与公司签订了《买断产品总代理合同》,独家定制并销售54度500ml老酒鬼酒产品。
此后,由石磊提供该产品酒瓶及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并以3000万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全部产品,共计125624瓶。
公告称,2013年2月,石磊以市场环境不好等为由,要求公司为其免费提供40吨同款酒水作为市场建设支持。为此,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公司陆续生产了8万瓶54度500ml老酒鬼酒(40吨酒水),作为市场政策支持,无偿赠送给石磊。2015年12月,石磊要求公司再赠送8000瓶54度500ml老酒鬼酒。
2016年初,公司新任管理团队提出对经销商存有疑虑的2013年前所有库存产品予以退换,并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对石磊2015年12月提出的要求予以拒绝。
2017年4月,石磊向湘西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赔款项共计约5500万元。
2019年4月,石磊控制的来今雨轩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称,截至日前,来今雨轩仍未按照生效判决退货。
值得一提的是,酒鬼酒公告称,已经提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市场流通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指控举报人
谋求不当利益
公告显示,酒鬼酒跟石磊的纠纷已经迁延多年。围绕退货赔偿等问题,双方两次“对簿公堂”。总体上,酒鬼酒同意对部分老酒鬼酒原价退货,但否认质量问题。
公司当晚的公告称,石磊手中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产品于2012年生产,为石磊独家定制产品,在出厂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
此外,一审法院未采信石磊方面提供的检验报告,湘西州中院认为,石磊方面提交的相关检验报告,系其单方面委托作出的检测,不能证明样品即为涉案产品,该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则未支持鉴定申请,湖南高院认为,石磊方面已就该部分产品提出退货,酒鬼酒也已经同意退货,鉴定已无必要,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12月21日上午发布的声明对举报人严厉指控,声明称“石磊因与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意欲谋求不正当利益”。
而在12月22日晚的公告中,酒鬼酒称对石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利用媒体炒作,意图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此外,对部分媒体在报道中提及的“个别员工私自添加甜蜜素”的线索,公司表示希望相关媒体将掌握的线索材料提供给公安部门,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进行调查。
举报人要求公开检测
在12月21日下午,举报人石磊通过媒体对酒鬼酒的声明发出公开回应。
石磊称,从12月18日实名举报开始,酒鬼酒从未就其举报的内容与他有任何联系、沟通。对于酒鬼酒的声明内容,石磊表示“非常遗憾”。
石磊认为,他向媒体、监管部门提供了3份权威检测报告,其中1份还进行了公证,足以证明54度500ml老酒鬼酒含甜蜜素的事实。
他同样指称酒鬼酒并未就上述产品是否含甜蜜素做出正面回应。
石磊还在此回应中表述了自己要进行举报的原因,是因为酒鬼酒试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磊封存在库的老酒鬼酒,“如果真这样,无人承担我的损失,而这批酒是否含甜蜜素的质量问题,也就此被掩盖。”
石磊并不认为自己是谋求不当利益。他说,“酒鬼酒提供的相关酒品,被我查出质量问题,也的确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粗略估计在2500万元以上,包括5万余瓶老酒鬼酒封存在库,至今不敢销售,以及代理前后的渠道、广告投入等等。”
石磊希望酒鬼酒配合监管部门,主动邀请检测机构、媒体、消费者,对54度500ml老酒鬼酒、以及其他酒品是否含有甜蜜素,进行公开、公正的检测,给公众一个交代。
“对于我的上述言论,我负法律责任。”石磊最后说。
背后的知识产权纠葛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石磊与酒鬼酒的纠葛不仅有上述产品添加甜蜜素的事项,同时还有在酒鬼酒新版包装知识产权上的纷争。
9月24日,湘西州中院裁定的《吉首市石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民事判决书”),透露了双方的其他纠纷。
2007年6月,黄永玉与吉首市石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石磊文化”)签订协议,将该新版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石磊文化。天眼查显示,石磊文化正是由石磊实际控制。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黄永玉不但最早设计了酒鬼酒的麻袋陶瓶,还题了“酒鬼”二字及酒瓶背后的“无上妙品”4个字。
2007年,酒鬼酒完成改制重组,黄永玉为酒鬼酒提升设计了外盒包装,亲题“不可不醉,不可太醉”宣传词,成为酒鬼酒最鲜明文化标签之一。
2007年6月,石磊文化与酒鬼酒签订《“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其获得的上述知识产权转让给酒鬼酒。
需要关注的是,酒鬼酒在上述合同中承诺,以后订购本合同约定的“酒鬼酒新版知识产权”新版酒鬼酒包装物时,不论采取何种确定供货商的方式,石磊文化均享有在同等供货条件下的优先权,并享有知情权。
2016年8月25日,石磊文化以酒鬼酒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仍存在选择其他包装供应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多次审理后,法院仍然驳回了石磊文化要求解除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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