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长”冒充真行长,骗走银行40亿!

2014年的一个夏夜,杭州某贸易公司一汪姓职员,突然接到老板洪某的一个“神秘”急电:要他尽快想办法去私刻一枚银行印章,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铜制的,二是中间能转动。
当晚,这枚逼真的银行假印章便交到了洪某的手中。但令汪某没意料到的是,靠着这枚假印章,一位“假行长”,伙同他人在仅仅8个月时间中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方式从多家银行套取资金超过40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桩诈骗案的始末。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行长”冒充真行长,骗走银行40亿! 银行 第3张

“原行长”冒充真行长
在这起票据诈骗案中,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瓜沥支行”)原行长倪某,是重要的关键人物。
故事还得从六年前说起。

倪某在2013年初负责民泰瓜沥支行的筹建工作,成立后任该行第一任行长。

2012年至2014年,倪某陆续借款给朋友8000余万元做资金转贴生意,后因资金无法回笼产生巨大资金缺口。洪虎良是倪某贷款客户,倪某和洪虎良之间有资金往来。
2014年7月,倪某告诉洪虎良他资金困难,洪虎良说他自己也有资金缺口。过了一段时间,洪虎良向倪某提议一起做商业承兑汇票转贴业务,并将鲁万雯介绍给他,洪虎良说鲁万雯认识很多银行,可以帮忙解决资金问题。
2014年10月,洪虎良在倪某办公室给民泰瓜沥支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银行公章文本的复印件等进行了拍照。
2014年11月,倪某和洪虎良在宾馆聊天时,洪虎良的朋友拿着民泰瓜沥支行的汇票专用章和收讫章进来,洪虎良说这是他找人在文一西路家图文店私刻的,并说民泰瓜沥支行的营业执照等基础材料也均已准备好,以后做商业汇票业务要用到。
约一周后,鲁万雯说她联系好了一家银行,可以开立同业账户,过几天要上门核实,让倪某负责接待。
过了几天,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鲁万雯的带领下到民泰瓜沥支行,并拿出《开户确认书》让倪某签字,该文件上加盖了假的民泰瓜沥支行的公章。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本案中的重要工具,假印章的“出炉”其实颇为容易。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洪某很急地打电话问其下属汪某,有没有地方刻章。他提了两个要求,一是章是铜制的,二是这个章中间要会转,并说当天就要拿到。汪某便联系几个刻章小广告上的电话,并将洪某写给其的刻章要求交给对方。 
这个章当天就刻好了,汪某拿到后交给洪虎良。根据汪某的供词,他记得洪虎良之前是刻了一整套章的,但好像其中一枚刻错了,所以很急地让其去刻这枚章。

准备工作做得差不多了,然而,不久之后,倪某的行长之位却岌岌可危。

2015年年初,倪某因为放贷问题被派到分行上班。2015年3月18日,因发现民泰瓜沥支行违规问题突出,贷款大量逾期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决定给予倪某撤职处分,处分期限24个月。 
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倪某等人实施计划,这位已被撤职的“假行长”仍然冒充“真行长”到处“洽谈”。
同业账户开好后,洪虎良经常安排倪某去见票据中介或其他银行的人员,倪某只要表明自己是民泰瓜沥支行的行长即可,具体业务由洪虎良、鲁万雯负责洽谈。
2015年11月12日,因发现倪某有违规放贷问题,且其旷工时间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决定给予倪某开除处分。

 

8个月“疯狂”骗取银行资金超40亿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洪虎良、鲁万雯伙同倪某(另案处理),使用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使用其他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并用伪造的银行业务文件与公章通过背书对汇票进行编造。
利用民泰瓜沥支行名义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转让,骗取下手银行票据贴现款共计人民币44亿元,造成实际损失25亿元。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鲁万雯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洪虎良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而倪某则被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志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志增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票据业务部工作人员,在经办光大国际公司、天津轧一公司等的多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联系业务前后手、出具免追索函等形式为上述企业出具商票的贴现提供帮助。
期间,被告人陈志增非法收受票据中介肖某1等人支付的好处费共计228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到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而贴现,则是指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票面金额扣去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以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商业汇票到期,受让人凭票向该汇票的承兑人收取款项。
近年来,在票据领域,一系列银行公章冒用、假章诈骗的事件频发,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了严重损失,也为金融业的合规风控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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