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嘱托孤”中看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转载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9-11-02 09:41  阅读 1,213 次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自古有之,现如今能够找到最早的信托就来自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在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以遗产方式委托第三人处理财产,其中指定他的妻子继承自己遗产,并为子女指定相应的监护人。

我国古代著名的“白帝城托孤”故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信托行为。诸葛亮按照刘备的遗嘱,鞠躬尽瘁治理国家,即使蜀国繁荣昌盛,他也不能当皇帝,最终的受益人自然只能是后主刘禅。不过,这些“托孤”只是一种古老的民间行为,当时没有专业的信托机构,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

而在古罗马时期,信托遗产问题被写进法律,就出现了“信托遗赠”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遗产继承有了法律约束。当时的《罗马法》规定,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实现遗产的有效继承。不难看出,这个时期的古罗马,“信托遗赠”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

但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是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的制度——“尤斯(uses)制”(用益制),只是人们转移地产的手段。那时候大多数英国人信奉“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于是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根据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这引起了国王的不满。

两方相斗,必有一伤。明面上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新法律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教会还是占据上风。英国法官大多是教会信徒,他们通过“衡平法”规定土地贡献给教会不直接过渡而是赠送第三方,表明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方必须将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种“曲线模式”就是最早的财产信托,这里的第三方相当于受托人,他们名义上拥有土地,但实际上并不享有土地带来的利益,教会才是真正的受益人。直到1925年,英国颁布《财产法》,废除了《用益法》,从此,所有的用益都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予以设立。将用益转化为信托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吗,伴随着成文法运动的推进,美国信托法的成文化也有了显著发展。其最大的特点是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和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业的转移,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信托法规则,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如今,信托业在美国经济和居民日常生活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与银行、保险三分天下。

20世纪初,信托制度和信托业传入中国,1919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托部在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意味着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1921年民族资本家在上海成立了我国首家信托公司——“中国商业信托公司”。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信托、证券交易所被陆续关停,直到改革开放之初才提出要重新组建信托公司。

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但当时公司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职能,仅仅是中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一个窗口。

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随后信托机构“遍地开花”,最多的时候全国共有上千家。然而长期以来,信托机构一直被政府定位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种“补充”,是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的融资平台,机构热衷于搞资金,搞拆借,炒作股票、期货和房地产,事实上,他们名为信托,但除了不做信托,其他什么都做,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自身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信托机构的定位也被不断地调整和“推倒重来”。

正所谓,“不打不成器”。从1982年到现今,中国信托业经历过六次整顿。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和规章,并且将其定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中国信托业才焕发新生。丢掉了沉重的包袱,信托成为新时代中国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之后,政府加大了金融业的调控力度,对信托牌照进行限制,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稳定在68家。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而国外盛行的遗嘱信托、高端客户的个性化理财,目前还没有成为国内信托公司的主业,但这方面的需求也非常旺盛。未来,信托公司的风险与发展空间仍是巨大的。

从信托的诞生起,它就被赋予增值创富的内涵。时至今日,信托产品凭借其安全、稳定的特点成为国内高净值客户的优质选择,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进行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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