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羊城晚报记者接到刘女士报料称,由于受到销售人员的误导,自己付了五万元定金想买房,事后发现并不能按照计划中的方式购房,如今定金也拿不回来,非常着急。
投诉:办不了贷款定金不给退
刘女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国庆假期期间,她和家人在位于珠海北站附近的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由于我是户口在广州,公积金也是广州的,我想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当时销售人员非常肯定地告诉我,广州的公积金在珠海可以贷款买房,也可以把里面的钱提出来用,我们就付了五万块钱作为定金。”刘女士说:“谁知道后来我打电话到广州公积金中心问了,得到的回复是无法在珠海贷款买房,珠海公积金中心的答复也是如此。”
无法按照计划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也无法凭借认购协议书提取公积金里的存款作为首付款,刘女士买房变得吃力,她想退回五万元定金再做打算,可是却被销售人员告知定金是无法退还的,如果没有如期缴纳首付,房子将被清退,定金也不能退。眼看五万元就要打水漂了,急坏了刘女士。
“当时是他们非常肯定地跟我说可以,整个珠三角都可以,还说连青岛的公积金都能在珠海用,只要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去就可以了,于是我才付了五万元定金,现在不能用了,他们就不承认自己说过这些话。”刘女士说,“我怎么可能知道自己无法提取公积金、首付不够却还付五万元定金?”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拨通了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的电话询问,得到的回复和刘女士所说的一致,在广州市缴存的公积金在珠海是无法使用的。
目前,刘女士已经把事情投诉到了珠海消费者协会。
开发商:已告知以具体政策为准
随后,羊城晚报记者联系到了该楼盘在珠海的品牌负责人温小姐,温小姐在了解情况之后表示,根据营销经理的反馈,与客户投诉内容并不一致。
温小姐表示,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该客户是广州一个机构派遣在珠海工作的员工,当时确实是有问过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而现场销售也有表示过按照他们之前的经验是可以的,但是也不确定。“我们营销经理也专门和她说了,具体还是要以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的政策为准。而且在签的认购书上有一个条款也是明确说了,不以甲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为准,客户自己是知悉了这些情况下签订了认购书。”温小姐说:“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觉得是客户自己不想买房了,才找了这些借口。”
针对该负责人给出的说法,刘女士称:“他们当时完全没有说以广州公积金政策为准。”刘女士说:“我第一套住房如果没有用公积金贷款,我第二套房子就用不上了。我都提前跟她们说了,我那么多公积金不用可惜了。”
律师:销售承诺最好要求书面化
根据报料人刘女士提供的认购协议书显示,其中确实有该项目品牌负责人温小姐强调的第九条,内容为:甲方销售工作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口头、书面的承诺或相关许诺行为均不能作为甲方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本《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记者随后联系到一位律师,该律师指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表示,目前珠海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自己聘请的销售人员,他们在销售场所做的任何的承诺或是介绍,从法律上来讲是职务行为,是代表开发商的;二是外包其他公司的销售人员,只要有授权营销公司代理销售,有授权行为,也能够代表开发商。“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说不代表公司我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一条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应的。”该律师说。
关于刘女士之前缴纳的5万元定金,该律师表示,刘女士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销售人员告知其广州的公积金可以用于买该套房子后才去购买的,否则想要追回定金会比较麻烦。
律师建议,市民购房时,对于销售的承诺最好要求提供书面承诺或写在认购书里面,并收集好相关相关证据。(郑达、何叶舟)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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