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资划转社保明确路线图!五部门联合发文,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提速

转载 新华社  2019-09-21 09:15  阅读 861 次


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正全面推开。

财政部网站9月20日消息,近期,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称《通知》)。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网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将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从央企经营状况来看,近两年国企尤其是央企营收利润持续向好,为划转提供了有利条件。按照10%的划转比例,未来或将有十几万亿元的资产权益充实社保,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做大全国社保基金总储备。

《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

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

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

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

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

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

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

本报早前曾刊发《划转将提速!近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一文,预期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将提速。

7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加上近期将实施划转的35家中央管理企业,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将达到6600亿元左右。

国资委方面此前表示,第三批35家企业将划转国有资本5217.13亿元。目前国资委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力争在今年之内完成第三批划转。

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新疆、安徽、四川等多省、自治区已发布方案启动地方国企划转。

“符合条件的国企和央企,如产权清晰,股权未被司法冻结和抵押的都将实施划转,同时,地方国企也将加大划转力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表示。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此次方案有四个重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划转时间要求;二是明确了国有股权划转承接单位,要求地方国有股权统一划转给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持有,或是委托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三是明确了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地位为财务投资者,享有划转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与知情权,但并不必然享有股权的投票权,不参与所承接股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四是明确了股权划转的牵头单位,落实了国有股权划转责任。

随着国有股权划转的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将得以进一步充实,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有所缓解。而且在划转完成后,可相应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从而为逐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提供空间,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刘兴国认为,今年以来,国企盈利稳定增长,为股权划转奠定了较好基础,有助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向全国社保基金划转。除已经完成和正在推进划转工作的59家中央企业之外,其他40多家中央企业也将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启动划转工作。随着中央企业划转的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无疑也将随着加快。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178万亿的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应该有将近十万亿的水平。

(本文作者:刘丽靓 昝秀丽 赵白执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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