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明确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有以下三项内容: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
(二)职工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确定。
(三)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一、 如何正确理解呢?
首先要了解简化计算方式的背景。原政策: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与其缴存工资基数×12×贷款年限×40%”低者确定,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与其12个月的缴存额”高者确定,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正是这三者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实际执行时,许多购房职工都不明白自己能贷多少,提取多少,导致职工咨询多,窗口服务慢,因此,需予以简化,让职工看得明白,窗口服务更简便。
其次要整体把握简化后的政策要求。三项简化计算方式要立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整体来理解,三者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不能割裂。
一是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体现的是“存贷挂钩”的政策导向。但职工实际贷款额度仍要受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购房总价等因素的限制,不是说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有10万元,就能贷款100万元。
二是贷后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确定,体现的是职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与可贷额度计算方式是相辅相成的。
三是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其前提是贷后已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留存了,故不再需要另外的方式来确定职工个人账户保留余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需要留存额了,而应理解为两者留存确定方式一致了。
二、实际执行中会碰到什么问题?
(一) 对于9月10日前已取得公积金贷款并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的职工,9月10日后终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又重新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本次政策调整规定,要求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
(二) 对于9月10日前已取得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的职工,9月10日后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本次政策调整规定,要求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
三、网民咨询与解答
No.1 现在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上限60万,不减去**次剩余额度。那么对于已经在还贷的组合贷款,当时公积金额度为剩余额度,现在上限提高了,可以申请商转公吗?
答:不能商转公。
No.2 **套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贷款已还清,**套外省购买的房屋办理的纯商贷,第三套房在嘉兴购买的话还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答:对第三套住房不发放公积金贷款。
No.3 那现在名下两套,没有用过公积金贷款,现在要商转公的话,可以转吗,转的话按照上浮10%执行?
答:符合商转公条件的可以办理,二套
利率上浮10%。
No.4 名下**套房子,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是以贷款申请时间为准?9月10日以前申请的,但是目前还没批下来,贷款利率怎么算?
答:9月10日前申请的按老政策执行。
No.5 **套利率上浮10%是指**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还是说**次使用公积金但房子是**套的?
答:名下住房**套利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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