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津贴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一次性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期间的津贴。
哪些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哪些项目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的项目范围包括:
常规项目: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B超。
备查项目: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筛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终止妊娠的费用。终止妊娠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标准,由本市另文制定并执行。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三、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什么样的情况会影响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一)单位缴费不正常(当月保费当月扣费视为正常,其他情况视为不正常,如果上月缴费正常,本月就可以享受待遇);
(二)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
(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生育前因怀孕不适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本地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佛人社函〔2014〕704号)的规定,为贯彻《本地生育保险规定》(本地人民政府第203号令)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分娩住院前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核报。
参保职工到非定点医院分娩或流产,是否可享受生育待遇?
《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三十八条: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可在其分娩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一)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二)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
(三)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四)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七)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
根据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参保职工如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到非定点医院分娩或流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没有办理就医确认,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在其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次月1日起12个月内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核报,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核报,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核报。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核报,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核报,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核报。(来源:大家保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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