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保什么?如何理赔?

转载 保险海整理  2019-07-04 22:39  阅读 1,886 次

这几天,很多人开始关注百年康惠保超越保这款产品,它是百年人寿旗下的新品,这款产品有哪些责任条款,保险金又是怎么支付的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保什么?如何理赔?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保什么?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您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您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为您承担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如果您未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0%,35%,40%,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此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6、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这个是可选的,赔付也是很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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