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银监发〔2018〕4号就是,老调重弹,新老划断,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发展。从目前态势来看银监会治理市场乱象下了死决心,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一、老调重弹,整治十大行业乱象升级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目标,归纳梳理了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等十大方面的行业乱象,要求重点予以整治并严格责任追究。随着“十乱象”收官,共发现问题3.13万个,涉及金额3.56万亿元。银监会党委决定,在2018年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
根据昨日银监发〔2018〕4号文显示,2018年银行业将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等八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具体要点如下: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
(2)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基础,把整治重点放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等方面。
(3)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
(4)要抓住依法合规经营这个着力点,坚决根治普遍存在的合规意识淡薄、制度缺失、屡查屡犯等问题痼疾。
(5)要抓住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严查乱设机构、乱办业务、违法违规销售、利益输送等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
(6)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一案一策、分类处置、标本兼治,一案三查、上追两级,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罚问责,同时综合使用审慎监管措施,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都要付出代价,切实维护银行业良好秩序。
二、新老划分,分类施策,严查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
银监发银监发〔2018〕4号提到了要新老划断,对于存量业务,区分问题性质、产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差别化处置。对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法查处。
分类施策,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对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银行方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机构建立问题台账,内部问责到人;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银监发〔2018〕4号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依法合规经营,金融监管只会越来越严
最近几年同业、理财、票据等过去几年突飞猛进的业务,链条层层叠加,相互关联、相互嵌套,非常复杂,银行业自身、监管都很难看清其基础资产,难以穿透,甚至很难看到由谁来承担风险。各金融机构通过这些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套利,规避监管指标,违规融资等,系统性风险悄然迅速积聚,从去年开始这些问题就是银监会重点打击的对象,“三三四十”专项行动取得了不错的治理成果。
2017年,银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其中罚款合计3759.4万元,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业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除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问责处理共计16.7万人次。
截至目前,银监会查处了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案、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票据案等一批大案。其中,对广发银行一次性罚没7. 22亿元,对涉案的13家出资机构罚没13.41亿元,整起案件罚没合计超过20亿元。
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监管只会越来越严,过去纠正片面追求规模扩张、高速发展的粗放式经营理念,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找准定位,回归本源,切实提高内控合规水平,形成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真正形成“不能违规、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合规文化,确保银行业依法合规稳健运行。
逐条分析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解读:公司治理大家都懂,说白了就是查查你家的过日子的思路,你这么花钱可不行啊,怎么能给孩子买这么好的玩具呢,孩子她大舅为啥借你钱啊,你表妹为啥在你家里呆着这么多天啊,总之吧,就是内部利益的事,公司治理的唯一检查要命的地方就是:利益,只要没有利益输送,那么其他的都是小事。)
2.履职与考评方面。“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充分;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规,或未能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等。
(解读:这个说白了,就是对一把手进行约束的,成立那么多联席会议,到底有没有作用,对经营中的风险和评价有约束不?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人员,到底说话好使不,是不是一言堂;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不?每个季度年末的考核指标是不是有问题,有没有虚增指标,盲目的调节规模扩表。)
3.从业资质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风险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负责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解读:重要岗位上的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说的明确点,就是本身硬件要达标,任职过程要报备。)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信贷政策。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解读:这个哪个银行没问题,可以站出来让我看看,两高一剩不转化怎么办?政府融资平台不倒一下眼看着不良?但是啊,要小心啊。今非昔比,还不上逾期是政策调整的结果,你做了你就是首犯。
现在谁敢违规对地方政府放款了,现在倒是清净,地方政府都不怎么上门来找贷款了。记得2017年年末的时候,打算要转化一笔不良,结果政府不干了、不配合了,政府人员告诉我说我这么做是违规,他们集中学习了一些监管文件了,对我说,这不行啊,这是红线啊,他们说完之后,也把我吓个半死。)
5.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解读:四证不全坚决不做,做委托贷款投向房地产的银行不少,四正基本都不全,赶紧补吧。说白了就是个人的贷款、小企业的贷款、公司的贷款都不允许投向房地产,有几个国内知名的开发商要授信,尽量放一放别做了,消费贷款、信用卡套现、综合消费等等所有的钱都不允许进入房市,切记。)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解读: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银行之间别来回乱授信借钱,最终导致流动性有问题,什么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你干吧,没事,有大哥呢,你谁啊,你是我爹我也不干了。)
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解读:理财是个套利的好去处,看看最近的工商银行黑龙江分行案例吧,学些案例,能涨不少见识。期限错配、2016年银监会就对理财产品,要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允许滚动发行,最起码你得兑付几期,不能弄那种资金池。理财这个问题上,查哪家银行哪家都有问题,准准的。)
8.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存在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风险,或在出现风险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风险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解读:表外业务,也就是类投行化的业务,通道类业务,信托资管、租赁、委贷,规避一些资金投向的,盲目接受一些资金提供方的大额度资金,来回虚假贸易背景做票的,这都是问题,不良贷款虚假出表的。最好的方式就是表外业务不做。)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解读:合作的机构得需要有资质、有准入机制,中介公司、担保机构,没有资格资质的,通通都是被查的对象。)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10.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11.不当收费。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解读:以贷转存,存贷挂钩,银监会要求的七不准都不准碰。擅自修改制式合同,强制捆绑销售代销,总之吧,把产品卖给客户之前要慎重了。)
五、利益输送
12.向股东输送利益。违规为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直接或变相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股东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支付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等。
13.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直接或变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条件获取本行贷款;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等。
(解读:有没有这样的情况,企业对银行持股,对该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对外对其出保函担保,对银行的股东融资提供便利条件,降低费率,这都不好使,应该一视同仁。)
六、违法违规展业
14.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并从事业务活动;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15.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虚存虚贷;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情形;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以代销名义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等。
(解读:虚存虚贷;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情形;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以代销名义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等。(这一条是职业操守的问题,业务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
16.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办理商业票据业务;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解读: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办理商业票据业务;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就是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就要你的老命了,别的都不用说了。))
17.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解读:估计有些行真实的不良率吓死人!广发巨额罚款就是违规掩盖不良资产的先例,大家以后小心为妙!)
七、案件与操作风险
18.员工管理不到位。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
19.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将同业账户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未向交易对手的一级法人核实授权真实情况;违规让他人随意进出和使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违规让他人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关键印章失窃、遗失或被盗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审批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等。
20.案件查处不到位。案件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资金、资产损失和声誉风险;案件调查不深入,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未查实、不深究;处罚问责力度与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监管处罚和机构内部问责宽松软,涉嫌刑事案件但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流于形式,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等。
八、行业廉洁风险
21.业务经营方面。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在授信条件、业务审批、合作机构资质、交易对手选择、采购或外包业务招投标等环节设租寻租;放松条件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或协助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以此为个人或关系人谋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获取不当经营收入等。
(解读:今天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到,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腐败案件,着力解决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化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大家等着看抓人吧。)
22.信息管理方面。违法违规查询、获取、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利用职责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参与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声誉风险等。
(解读:之前听说山东有银行员工倒卖征信被抓了,最近好像是深圳那边又有人因为倒卖征信的问题被抓了。另外大家还是遵守规则,保护好自己,最近后台有人留言说帮朋友查了一个贷款余额,结果被捅到银监去了,行里怎么处理还不知道!)
此外,监管履职方面。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或在查处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等监管事项;在监管工作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有不廉洁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等。(来源:信贷搜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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