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保障内容与注意事项+案例

转载 保险海整理  2019-07-02 19:00  阅读 1,955 次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相关内容的解读。这款保险由主险幸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和幸福附加两全保险组成,保障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身故等等,并且还附带保费豁免。那么这款保险到底如何?小编也不清楚,不过看完下文,大家会有自己的答案的。

幸福健康人生保险产品计划保障内容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所保障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进行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所保障重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进行赔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距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日期已届满3年后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终身的,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时被保险人须处于8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生存金领取日零时,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所处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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