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女演员全美善于今日在某饭店自杀身亡,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没有了气息,享年48岁。
希望全美善一路走好,希望她在天堂得以安息。生命诚可贵,我们要尊重自己的生命,不要去轻视它,更不要轻易的自杀。自杀的最懦弱的选择。要知道自己自杀了一了百了,但那些关爱我们的家人,却是一直生活在痛苦的边缘的,所以不要轻易自杀。那么造成自杀的原因有哪些?保险业如何裁定自杀是否赔偿?下面,请看详细的资讯。
造成自杀的原因有哪些
重度抑郁症患者易自杀。重度抑郁症会影响人的生理与心理健康,导致生理上的疼痛,并且损害人的认知能力,让人无法合理解决问题。扭曲的认知是自杀者们相信,世界没有他们会更好。
缺乏控制力的人易自杀。冲动导致了控制力的缺失,结果引发做成人适应不良行为。比如滥用药物等,冲动后的恐惧与焦虑使得他们相信自杀式唯一能采取的途径,以此结束这些不良想法等行为。
无穷无尽的懊悔。大多数文明都相信犯错误是失败者的标志,而且有些人会把过错内化,以至于觉得自己时不可饶恕的。这导致他们认为自杀是唯一能代表正义自裁自己过错的方法。
许多人主张自杀时愚蠢的行为。但人的认知能力可以将最最愚蠢的事情合理化,特别是在这体现生理和心理双重痛苦下,冲动就容易造成自杀。
对于受罪或者受折磨的人而言,自杀成了一种解脱。要知道,自杀念头对于有自杀倾向的人是有意义的,这份理解是帮助他们的关键。自杀前的一个主要征兆是与人疏离,疏离可能与自杀想法所带来的羞愧或许有关。
有些人觉得自己的感受不会得到别人认可,不可以羞辱或者污名化的态度是自杀迹象。这是与那些有自杀倾向的人建立信任,帮助他们寻求治疗的关键。多关爱那些开始疏离人群的人吧,或许你的温暖能挽回一条生命。
保险业如何裁定自杀是否赔偿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和产品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自杀理赔可以分为投保2年内自杀和投保2年后自杀两类情况;
在投保2年内自杀的情况中,又可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在投保2年后自杀的情况中,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
对于投保2年后自杀的情况,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保护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但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公司也可提出抗辩。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即使过了抗辩期,如果被保险人被蓄意谋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可能不予赔付保险金,只返还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属于蓄意谋杀自己。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是有例外的,但是从目前的案例来看,2年后自杀在大多数情况仍会获得赔付,而多数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的情况也是通过免责。
总结:生命诚可贵,请尊敬自己生命,坚强不要自杀。(来源:保险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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