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长保安康重疾险保障内容+产品特色+案例

转载 保险海整理  2019-06-28 07:28  阅读 1,011 次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中宏长保安康重疾险相关内容的解读。这款保险提供40种重大疾病,可赔三次,最高获赔3.8倍的基本保额,当然这款保险还有轻症保障、额外疾病保险金以及生命末期保险金,全方面立体化的保障被保险人健康。那么这款保险到底如何呢?下面,请看详情。

中宏长保安康重疾险保障内容

身故保险金: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合同的保险金额;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等待期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若在等待期后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中宏长保安康重疾险产品特色

三次重疾,递增赔付。

我们提供您终身三次、最高可达380%保额重疾理赔的全方位保护,让获得重疾理赔的人依然享有再次重疾理赔的权益。

豁免保费,后续无忧。

首次重疾理赔后,您只需安心治病,我们不但免收后续保险费,还将继续提供第二次、第三次的重疾保障。

额外轻症,更多关怀。

我们为您精挑细选了10种常见轻症疾病,提供20%保额的赔付,大病小病都有保。

生命末期,人性关爱。

疾病的发展远超过我们的想象,一旦发生超出现有40种重疾,但危及您生命、治疗费用昂贵的疾病,我们同样给予保障的承诺。

身价体现,长保安康。

不仅是重疾,我们更关心平时的健康,唯您尊享的电话医生和国内重疾二次诊疗的健康管理增值服务让我们的用心无处不在。

中宏长保安康重疾险案例

30岁男性投保中宏长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120万保额,20年交,年交43080元。则他可以获得以下利益:

1、40种重疾三重给付:

首次患重疾:120万元。

第二次患不同组的重疾:1.3*120万=156万元。

第三次患除第一次第二次的重疾:1.5*120万=180万元。

被保险人首次患重疾,可豁免余下保费,合同依然有效。

2、额外轻症更多关怀:

若患10种额外轻症给付240000元。

3、生命终末人性关怀:

生命终末期提供120万元保障承诺。

4、身故有保障: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获赔120万的身故金。

总结:中宏长保安康重疾险有自己的优点,也存在不足,例如没有轻保费豁免之类的。(来源:保险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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