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附8大典型案例)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6-25 08:52  阅读 11,412 次

二、贷款展期,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展期属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此,按照该规定,贷款展期时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另外,根据该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1、实践中的难题。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展期原则上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注意:不是重新办理登记,办理的是变更登记)。但据笔者了解,全国范围内,目前只有少部分区域(比如大连)登记部门给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对于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绝大部分地区的登记部门是不给办理的。登记部门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2、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笔者建议积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但遗憾的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是不给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的,那展期时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主流判决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贷款展期后,即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继续有效。

截至本文刊发之日,笔者仅发现案例1贵州高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这一例外判决。

1、案例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

贵州高院认为:“遵义县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与双龙水泥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遵义县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原审未确认其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的裁判精神笔者认为属于“非主流”,实务中大量的案例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贷款展期后,即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继续有效。

2、案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昊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93号。

在该案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认为在借款展期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华昊公司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不享有抵押权。最高院认为:铁路支行对36042608200064采矿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在兴业南昌分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兴业南昌分行主张铁路支行对C3604002013046130129596采矿权证不享有抵押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3、案例

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利与王德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

最高院认为:“虽然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4、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与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抵押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二终字第61号。

最高院认为: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龙岭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龙岭大厦的房产证以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并未解除,且抵押物没有灭失情况下,应视为抵押延续,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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