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门钥匙分配九把,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前台文员、清洁工管理。管理者除领导,其他人一律不得擅自出借钥匙给他人。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并填写借用登记,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人事部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行政人事部报备。
(三)非经行政人事部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人事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
第八条 保险柜钥由匙董事及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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