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推动我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场渗透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竞争力较强的融资租赁企业,力争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突破100家,每个市新增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少于5家。全省融资租赁经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培育壮大主体
(一)推动现有企业做大做强。以现有融资租赁企业为重点,督促其加快注册资本履约到位,加强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创新经营模式,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间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方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发展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融资租赁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境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到我省投资设立功能性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支持外商参与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兼并重组,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更加注重引进高端人才和管理经验。(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内资融资租赁试点。鼓励我省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利用厂商融资租赁客户资源稳定、融资授信度高、二手设备处置便捷、增值收益高等优势,申请开展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支持各类投资机构、服务运营商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融资租赁战略合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建立战略合作联盟,在融资、市场、技术、信息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抱团发展。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大型生产商、经销商、运营商以及相关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组织开展产融对接活动,共同开拓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三、拓展业务领域
(一)巩固扩大传统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大力发展我省工程机械、大型设备、交通运输等传统融资租赁领域,促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引导融资租赁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大型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冷藏设备设施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拓展新兴产业市场。加大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融资租赁业务。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结合节能减排,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方面提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服务。探索开展文化产业、居民家庭消费品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设立专门融资租赁公司,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配合实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和新三板挂牌等工程,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跨境融资租赁。鼓励钢铁、水泥、玻璃、电力、纺织服装及装备制造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拓展海外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创新经营模式
(一)突出经营特色。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产业背景,立足比较优势,聚焦特定领域,找准市场定位,开发与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差异化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二)创新业务模式。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在采用直接融资租赁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支持企业采取转租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捆绑租赁等多种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支持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物流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融资租赁智能化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三)发展配套产业。探索建立我省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与二手设备交易中心,搭建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设立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带动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进简政放权
(一)完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工作流程,推进便利化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对符合条件、申报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省商务厅要及时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上报商务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申报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省商务厅要及时受理、推荐上报,争取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手续提供便利。(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保障租赁物登记。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涉及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转移、转让申请;登记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沟通协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便利通关。设立海关绿色窗口,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石家庄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大财政支持
(一)完善相关投融资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我省金融贡献奖励政策。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支持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支持。(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租赁予以补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且符合《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可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资助、或依据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对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贴息补助。(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对新能源汽车和农机融资租赁予以补贴。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五)加大政府采购融资租赁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融资租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积极推动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七、落实税收政策
(一)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负责)
(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负责)
(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按借款合同科目计税贴花。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省地税局负责)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精神,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省财政厅牵头,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五)支持承租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负责)
(六)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合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租赁公司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负责)
八、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金融机构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针对融资租赁项目特点,实行单独授信,开发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进入融资租赁业。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挂牌融资。(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率。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要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河北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境外资金。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利用境外资金。鼓励保险机构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九、完善公共服务
(一)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普及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加强融资租赁政策解读,推广融资租赁业务,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征信服务。支持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人才培养。支持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培训,引进融资租赁优秀人才,为我省融资租赁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建立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全省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维权、自律、协调、服务作用,支持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省商务厅牵头,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十、加强行业监管
(一)完善监管机制。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推进融资租赁标准化,强化行业统计和评价,将融资租赁纳入人民银行社会融资统计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防范行业风险。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我省融资租赁业又好又快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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