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公平有序、多层次的小微信贷供给体系。大银行服务于大企业、小银行服务于小企业、类银行信贷机构服务于银行无法覆盖的弱势企业,这是由其规模、资金成本及经营特点所决定的。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几乎都是国有,即使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乃至农村信用社,无论股权结构如何,其管理权都掌握在各级政府及委派的官员手中,导致大小银行均习惯于优先服务政府平台、国企与大企业,即使农商行、农信社也会优先满足当地的体制内信贷需求,资金闲置宁愿通过票据、同业向城市转移,也不愿增加对小微、三农的投入,因为前者风险最低、效益更高。
最懂民营、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占比太低,又受严格的监管限制,市场体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类银行信贷机构比如持牌小额贷款公司,体量也极小,两者都极度缺乏低成本资金来源。所有的低成本存款资金均被体制内银行所把控,私营金融、类金融机构,无法获得有效金融资源来支持其进行有规模、低利率、安全的小微信贷投放,往往被迫在次级贷、高风险的市场徘徊。来自社会公众的最优低成本资金,必须经过融资担保、履约保险、高比例劣后保证金的加持,才能进入体制外的小微信贷市场,其难度之大、成本之高就成为必然。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实际上只实现了贷款利率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化。严格限制利率上限的存款管控制度,保证了体制内银行长期、低成本地拥有社会公众存款;体制内的信贷需求又由于政府信用的背书得到了优惠利率的保障,而体制外信贷机构与民营企业分享不到其中的政策红利。以民营银行为例,即使拥有银行牌照,也被体制内的其它银行歧视,同业成本过高,缺乏政府信用背书加上限制吸存利率的上限,使其完全通过利率竞争来获取公众存款路径受阻,只能被迫向体制内银行高息批发资金,从而陷入高息高风险、低息无利润的困难境地。
失衡的银行资源配置,是当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体制内银行拥有大量的低成本资金,但不愿向体制外投放;体制外银行及持牌小额贷款公司有向小微企业投放的动力与理解力,但缺乏有规模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加上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高昂的、不平等的监管成本,让体制外银行与类银行信贷机构在市场中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不得不让民营金融投资人感叹,拿牌等于金手铐,不拿牌等着铁手铐。
压迫体制内银行向体制外的小微企业进行投放,与建立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信贷供给体系相比,显然后者效果更好。监管部门缺乏对体制外银行的监管经验和有效手段,担心出现信贷风险和监管风险,因此谨慎试点民营银行、民营业小贷公司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一试多年,体制外信贷机构的规模仍是沧海一粟甚至难以生存,这就过于保守了,这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完全不相匹配的,这也是当前信贷供给体制最大的缺陷所在。我们应该充分理解,体制内外的信贷规则、管理者心态、风控文化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很难要求国有银行管理者承担职业风险、信贷风险去投向体制外小微企业,我们必须客观地承认此间的体制鸿沟。建立完善、平衡的民营金融供给体系,合理分享低成本的社会公众存款,对小微信贷机构予以充分呵护,这才有可能建立体制内、体制外两套平行、平等、可持续、少冲突的信贷供给机制,这才有可能实现“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国策。
七、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小微信贷救助机制。目前对小微信贷的救助措施政出多门,中央、地方多重政策要么隔靴搔痒蜻蜓点水,要么跑冒滴漏盲目浪费。因此,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有序的救助机制,根据财力与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准确地制定完整的救助计划,明确投放渠道与投放手段,建立有效的统计与评估体系和严格的督查与纠错机制,最终保证小微信贷的扶持政策长效、科学、可持续。中央与地方财政应统筹管理,将政出多门的救助政策进行扎口,防止权力寻租与资源浪费。
八、严格区分政策性机构、政策性救助行为与商业性机构、市场化小微信贷手段的不同,政策性救助手段不能破坏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和小微信贷风险定价规则。尽管中国的银行业仍是国家与政府主导为主,但主体经营的市场化特征已很明确,围绕此目标的公司治理、绩效考核、风险定价等一系列制度已初步建立、或日趋成熟。如果将其当作履行救助小微企业、承担和分发小微信贷救助成本的主渠道,直接用行政手段强迫银行改变信贷市场基本规则,将会彻底扰乱银行的风控架构和管理原则,从而把多年对银行业进行现代化、商业化改造的努力付之东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状态。
九、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小微信贷银行,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小微信贷商业银行及类银行小微信贷机构,减少由于监管信心不足而强加给这些机构过度的监管成本,恪守体制内外信贷机构的市场公平原则。对这些机构的小微信贷投放应给予够的政策支持;在必要的情况下,应从大中型银行手中调剂专项小微信贷救助基金,定向低息供给上述各类机构,让擅长小微、理解小微、专注小微的信贷机构获得更多的资源来服务小微企业。这比强迫让不擅长小微信贷的大中型银行从事小微信贷、粗暴压降贷款利率的做法好。事实上通过财政手段来精准扶持小微企业,远比用信贷手段要有效。与其让银行用违反市场规律的手段来承担小微信贷的救助成本,不如直接向银行征收更高的税收给小微企业的税费进行定向补贴,对政府收支而言,这两者并无两样,只是左手右手。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的资源垄断和政府信用的无风险套利,从银行手中特别是大型银行手中拿出一些救助成本也是完全合理的。将大型银行当成小微信贷的主渠道,甚至唯一渠道,让小银行、民营银行、持牌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平等的政策环境、资源环境下弱势经营甚至直接消失,这对中国小微信贷生态是一种巨大的摧残。
政府有关部门迷信大机构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甚至完全将小微信贷机构当成大型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不必存在的资金贩子,忽视小微信贷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天然理解、最后一公里的专业与耐心,完全不理解小微信贷机构在客户获取、信息对称、投放效率、管理成本上的巨大投入,更不能接受对高风险小微客户以高利率定价的合理性与可获得性的差异,这都是认识上的巨大误区。多层级的小微信贷机构配置和多层级的小微信贷利率水平,都应该是市场的合理存在。政府部门应该知道,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源并不在于信贷机构过分追求利润本身,而是由政府信贷需求过旺对小微信贷市场形成的虹吸效应、金融监管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以及政府对小微企业信贷救助机制不健全这几大根本原因综合所致。
我们还要明确一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并不是小微企业无法生存的诱因,银行贷款是一种商品,是企业需要付出代价的负债,小微企业的人力成本、税费成本居高不下才是企业难以盈利、难以维持的最主要原因。有息贷款在救助持续亏损企业中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除非把信贷变成一种低成本甚至不要偿还的政府救济,否则过度拔高信贷之于小微企业的作用,一提小微企业困难就是融资难、融资贵,从而过度地给小微企业加杠杆,最终只能催生大量失信人群、导致银企两败俱伤。
修改金融顶层设计,调整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由国家来提供“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所谓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利率(或者补贴)、减税、减社保、减寻租成本,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存活,充分发挥其创造就业、养护弱势群体的力量,中国经济才有再生的希望。中国小微信贷的大规模救济运动已到敏感的转换期,留给政策顶层设计的时间已经不多,是作彻底的改革以形成长期有效的小微信贷救助机制,还是等潮水退后一如既往再回到从前,相信我们的政府会作出英明的安排。
天佑小微,民生所倚;天佑小微,国之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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