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判断借条上签名人的身份?
在借条上签名未注明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当遇到这种情况时究竟如何认定呢?
(一)判断签名人是不是借款人,一要审查签名人有无共同还款的意愿,二要审查签名人是否实际使用了借款。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赵红涛、徐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4民终996号]中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在本案的借条中,赵红涛没有在‘借款人’后面预留的位置上签名,其签名的位置处于纸张的最右下角,在借款人、借款日期的下面一行,明显不符合借款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在借条中签名通常所对应的位置。在借条上既未注明赵红涛系借款人,也没有赵红涛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内容,同时在款项的用途、支付对象上,徐志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赵红涛接收了涉案借款并实际使用,不能证实赵红涛与涉案借款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徐志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赵红涛是共同借款人,原审判令赵红涛承担还款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签名人未在借条上注明担保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时,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签名人认可自己为担保人的除外。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在昝中民与吴改琴、乔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豫0922民初2423号]中认为:“二被告对其辩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书面证据优势规则,应当依法认定被告吴改琴先后向原告借款26500元和10000元的事实。针对2016年4月27日出具的26500元的借条,被告乔九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理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针对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10000元的借条,被告乔九顺仅在借条上签名而未表明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乔九顺在借条上签名未表明身份,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但其认可其为担保人,应按照担保人身份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请,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放弃的利息诉请应视为对逾期利息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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